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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干货速递:网店借贷纠纷,网店欺诈应该符合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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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还未到11月,但各大电商、直播平台的“双十一”预售活动已热火朝天。你是不是被各种预付、满减规则弄得眼花缭乱?不知道大家熬夜看直播下单了吗?

甚至还有人形闹钟叫醒观众,

不愧是你!

双十一之前的女生就像在过年,

下单付定金花钱花的不亦乐乎。

下单购物固然快乐,但是在纵情购物前,谨防“虚假宣传”,小心被“套路”才是最重要的。10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或许能给你提个醒!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1日,温州市民范先生在天猫交易平台,向某网店购买了某品牌浴室暖风机二台,共计2863.31元。

“这家店的首页显著位置和产品详情均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品牌对应的公司是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范先生说,正是基于对“BOSCH”品牌的信任,所以才下的单。

可是,当范先生收到网购的这两台暖风机时,在产品外包装就发现了“异样”——暖风机包装上标注产品商标持有人、产品机身上贴的产品合格证等印有的为广东某物联网公司。

“我试着用了一下,先组装了一台,装第二台的时候发现可能有问题,制热不快,要个把小时,我就和客服联系了。”

范先生随即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客服,询问涉案产品是否是博世旗下产品,客服均回复涉案产品确系博世旗下的品牌并出示授权书复印件。

在范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客服向范先生说明,涉案品牌所属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

范先生认为,这家网店刻意使用某品牌及“BOSCH”品牌,误导客户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该品牌是“BOSCH”旗下品牌,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2020年5月,其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一赔三”,合计1.14万余元。

庭审中,网店一方辩称,涉案产品经过商标权人的正规授权,不存在冒牌、欺诈情况,对于授权情况,只提供了两份复印件。

法院判令:退一赔三

鹿城法院经查明,涉案品牌所属公司已于2009年从德国博世集团独立出来。

结合范先生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德国博世公司邮件回复页面、淘宝旺旺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法院认为,消费者对所购产品拥有知情权,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

范先生网购时,网店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1933年,某品牌正式成为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并在产品详情页标注“系德国博世集团旗下子公司”,但未说明涉案产品公司已于2009年与德国博世集团脱离关系,网店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以为其售卖的产品至今仍系德国著名品牌博世集团旗下的子产品,从而促成购买意愿,属欺诈行为

此外,范先生收到产品后多次向客服询问涉案产品品牌与德国博世集团的关系,客服多次向范先生确认其是博世的子品牌,在范先生的多次追问下,客服才说明该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这些行为均证明网店具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认为,范先生主张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网店向范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合计1.14万余元,同时,范先生应向网店退回相应的产品。目前,涉案网店已在主页修改了产品介绍。

法官提醒,“双十一”将至,在此提醒买买买的“剁手党”,理性种草、擦亮双眼。在确认订单前,看清产品介绍,收到快递后,先别急着扔包装,看清楚合格证明文件、说明书,检查是否和宣传内容一致,避免“踩坑”。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尾款人,

理性购买消费,

切勿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