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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资讯:无锡梁溪区借贷纠纷辩护,房屋租金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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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9日讯(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温超洁)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房产还存在三次抵押,如查封拍卖房产肯定无法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权,遇到此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记者今天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灵活使用执行方法,对房屋实行“强制管理”,以房屋的租金收益来抵债,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同。

今年1月,蒋某因钱某迟迟不归还法院判决的54万余元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梁溪法院对钱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最终只查询到一套房产,并进行了首次查封。据法官了解,钱某因债务缠身资不抵债已将该套房屋三次抵押,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评估拍卖的话,蒋某从中参与分配的财产远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经调查,涉案房屋内住有一名承租人,租金每月1万元,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底到期。

法官组织蒋某与钱某到法院谈话。法官告知蒋某,目前钱某的财产情况与执行所遇困境,但双方都无法商议出好的解决办法。法官提议可以适用“强制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不转移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蒋某以房屋占有人身份对钱某房屋行使占有、收益,并以租金收益抵偿欠款,但因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经其他债权人申请,该房随时都可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那么强制管理会提前解除。而蒋某可以获得在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之前的租金收益。此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

近日,法院出具了裁定书,并在涉案房屋张贴了公告和执行裁定书,并去小区物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关于房屋使用方面的事项均由蒋某负责,包括物业费、为保持房屋适租状态必要的维修等。

承办法官称,根据《民讼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该案中,涉案房屋存在三次抵押,如正常拍卖,蒋某只能获得部分拍卖款,远远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所以在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该案适用了强制管理制度,将房屋交由申请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从而能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