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昆山法院执行局在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的时候,对其中一个具有独立产权的车库也予以了查封,但案外人小孙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局在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成立,解除了对车库的查封。小孙随后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将车库产权变更至其名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小孙在诉状中称,其出生于2000年,在自己8岁那年,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父亲老孙与王某某签署了一份车库出售协议,约定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某小区4号楼006号车库,面积22平米。合同签署当日,老孙就支付了全款,王某某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小孙与父亲自2008年起就一直居住在该车库内,直到2013年老孙突患中风,2014年病情加重,丧失活动功能长期卧病在床且神智不清,只能由当时还未成年的小孙悉心照顾。2016年,老孙还是不幸去世,而该车库的产权证却始终没有变更。之后,王某某因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事后又拒不履行,相关房产遂被执行局进行了查封,这也包括了老孙购买的车库。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孙及其父亲与王某某之间通过车库出售协议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小孙及其父亲依据约定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王某某则应当继续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协助配合过户。2016年老孙去世,小孙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小孙要求将涉案车库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孙仅支付了房款但并未过户即离世,形式上看,小孙陷入了“无房”可继承的境地。那我们国家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就是说,债权也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一方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责任,因此小孙要求按照购房合同过户至其名下也就有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