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他是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的孝顺义子,实际他是谎话连篇、撒诈倒虚的无耻之徒;表面他是温情脉脉、用情专一的痴心情种,实际他是婚内出轨、贪财好色的龌龊渣男;表面他是事业有成、家资丰沃的珠宝商人,实际他是游手好闲、前科累累的盗窃惯犯……自2018年5月第五次刑满释放以来,潘某化身珠宝商人、旅社老板,在短短四年间“见缝插针”,先后拜认了一个“干爸”、两个“干妈”,同时交往了三个“女友”,通过虚构经济实力、伪造房产证书等方式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在此期间竟也没忘记自己溜门撬锁的“老本行”。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提起公诉。
忙前跑后,义子为我置换房产
“2018年中旬我和爱人丁老汉通过潘某在旅游公司做业务员的妻子认识了潘某,此后潘某经常来我家,我生病住院他还来医院看我,后来就认了我和老伴做干妈、干爸”,被害人钱阿姨在接受询问时说道。因为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两个女儿又都在国外工作,身边除了一个自幼聋哑的孙女外再无他人陪伴,多了一个干儿子不仅让两位老人喜出望外、对潘某也十分信任,所以当潘某先后以购买汽车、父亲看病、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向二老借款时,两位老人也毫不犹豫地陆续向其转账30余万元。
2019年中旬,当潘某得知钱阿姨持有小女儿140余万卖房款时,主动向两位老人提出愿意将名下一套市值200余万的新房低价转让给二老。“干爸干妈,您看看这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我这套房子价值220多万,卖您二位只要150万,不够的钱一部分是偿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剩下的就是我这个干儿子孝敬您二老的”,架不住潘某的蜜嘴乖舌、以及标的房屋确实敞亮通透,钱阿姨和老伴很快便同意了潘某的提议,连办理过户登记都是等在房产交易中心门外、由潘某独自进去办理手续。
后潘某又以两位老人的现居房屋采光不好为由,劝诱钱阿姨和老伴置换新居。与之前相同,卖房买房、过户登记以及办理户口都是由潘某忙前跑后、“全权代理”。自2019年中旬至2020年下旬,钱阿姨和老伴先后向潘某交付购房款280余万元。
同样受义子潘某“关怀备至”的还有徐阿姨。自2018年通过妻子认识徐阿姨后,潘某不仅经常驾车接送徐阿姨至医院看病,更是三天两头便携带生活用品上门探望,拜认干亲也就顺理成章。在获得徐阿姨信任后,潘某以公司经营、发放员工工资等理由向徐阿姨借款8.5万余元,并以“朋友金店开业需要商品展示”为借口,从徐阿姨处拿走金器四件。
海誓山盟,恋人向我许诺未来
除了三位老人的“贴心义子”,潘某同时还是三位女士的“痴心恋人”。自2020年末结识王女士以来,潘某隐瞒已婚事实、每日死缠烂打,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故技重施,一边编造各种理由向王女士“借用款物”、一边伪造房产证书向王女士“低价售房”。早上是“老公只会好好爱你”、晚上是“考察回来就一起生活”,在潘某的“蜜语甜言”和“空头支票”双重夹击下,王女士不到一年便向其转账130余万元,满心欢喜地憧憬搬迁新居、相夫教子的婚后生活。
“潘某刚加微信便向我表达爱意,不仅发视频展示他的豪车、别墅,更是在第一次见面时直接出示三本房产证书,并许诺结婚后就会将其中一处过户给我”,另一名被害人高女士说道。潘某口中的体面工作、驾驶的闪亮豪车和“紧凑”的日常安排,让高女士真的相信了潘某说的“和我在一起会过得幸福”,尽管手头并不宽裕,仍向潘某出借人民币4.5万余元并多次为其垫付消费、购买礼物。
在2022年6、7月徐阿姨、丁老汉等被害人报案前,潘某还曾以恋爱名义与另一名葛女士同居,所幸在骗取钱财前葛女士及时看清了潘某本质,未受有财产损失。
禀性难移,销赃不忘搭讪美女
此次出狱后,潘某不仅布局诈骗钱财的“新赛道”,也不忘发力偷鸡摸狗的“老传统”。2022年初,牛女士回到家中发现房间门被人为损坏,新买的手机和两个提包不翼而飞。同日傍晚,潘某便拿着盗窃所得前去销赃变现。
“这名男子之前就来我们店里逛过,这次来拿出两个手包想向我们出售”,在某奢侈品店做柜员的汪女士说道。“这个小老头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自顾自地把我剥好的橘子吃掉了,卖完手包后还非要添加我的微信,打电话说想约我吃饭,不过我没同意”。
精细办案,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潘某反侦意识极强,其在察觉数名被害人可能报案后提前拿走了伪造的房产证书及购房合同,偷拿被害人手机将其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批量删除,并以偿还钱款为条件,诱骗各被害人就购房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试图以民事纠纷掩盖诈骗事实。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以头撞椅子等自残方式抗拒讯问,不仅多次无故要求更换承办人,更是涂抹粪便、装疯卖傻,幻想借此“硬核手段”能够逃避审查。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便针对各组证据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共8条,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诈骗金额认定、客观欺骗手段及追赃挽损等多个方面。通过翻查手机恢复数据、核对银行流水以及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伪造的房产证书、购房合同复印件、各被害人与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最终认定潘某通过虚构经济实力、编造借款理由、伪造房产证书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通过入户盗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
日常交友须谨慎,一旦涉及金钱往来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在核实清楚对方身份、借款用途等事项前切勿轻易转账。如遇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务必仔细查验相关资质证件,确认真正产权人及标的房屋权属状况,必要时可以和出卖方一同前往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证,确保能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倘若不慎被骗,应及时固定好沟通记录、银行流水、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