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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借贷纠纷判决后担保人,担保有风险,什么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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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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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生意经营不善,为了借款找亲朋好友当担保人,然而,让亲朋好友没想到的是,这对夫妇因还不起钱,竟一走了之,几位担保人要为其偿还80万本金及利息。


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起:为了亲情当担保人


家住高新区的辛某,是一位生意人。


2014年8月,辛某因经营出现问题,急需一笔资金,他找到吕某,请求借款80万元。吕某担心钱借出去收不回来,于是要求辛某找人担保。


很快,辛某夫妇找到了亲朋好友郑某、范某、潘某、陈某提供担保,为了维护亲情,四人爽快答应。


2014年8月7日,辛某夫妇找到出借人吕某,商量借款事宜。很快,双方达成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80万元,借期两年,截至2016年8月7日止,月利率为3%,4名担保人为辛某夫妇在担保人处签了字,约定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然而,借款到期后,辛某仅给付至2016年4月6日前的利息,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剩余期间的利息,为此,吕某找到借款人辛某,要求其还款。


为安抚吕某,辛某便以自己经营的园林公司名义,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到期不还,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7年8月5日,辛某夫妇与担保人陈某、潘某、郑某、范某、园林公司(本案算担保人)共同出具债务确认书一份,载明截至2017年8月7日,辛某夫妇欠吕某借款本金80万元,16个月利息32万元,合计112万元未付清,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止。


事后,吕某多次索要钱款未果,且辛某夫妇下落不明。


无奈之下,2020年10月,吕某将5个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


判决:法院判担保人连带还款


审理后,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5名担保人,即被告陈某、潘某、郑某、范某、园林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故5位担保人对案涉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该债权确认书约定内容上看,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吕某在保证期间内,向5名担保人主张权利,5名担保人应承担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遂判决5名担保人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计100多万元。


提醒:替亲朋好友担保要慎重


针对此案,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替亲朋好友担保,最后变成替朋友还钱的事件,屡有发生。


担保绝非儿戏,一定要慎重。如确有必要替人担保,首先对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和经济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和判断,如果风险系数过高,不妨委婉拒绝。


此外,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今后需承担责任和法律后果。


因此,一定要慎重,认真阅读,对担保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事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法院判决生效后,要依法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的,还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老赖”;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会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