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提供如下借条范本,以供参考,如以此借条范本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与本人无关,请各位自己注意自己的实际情况。
借条
借款人XX因XX原因,向出借人XXX借款50000元,该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借款人XX的银行账户为准,该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期限:X年,从款项支付至借款人上述账户时起开始计算。借款年利率:5%,借款到期(即X年X月X日)时本息一并清。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借款人XX愿按年利率10%向出借人XXX支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签名捺印):XX,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名捺印):XX之配偶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名捺印):XXX。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XXX承诺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本借条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担保期间为一年,即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抵押,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据我办案经验,民间借贷纠纷大概有80%的钱都不能收回来,因此建议各位条友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将金钱出借给他人。如确实要将金钱出借给他人,建议读完以下内容,并参考我提供的借条范本,希能最大限度降低各位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
二、关于证据
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一规定来看,当你在出借款项时,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不要对方打借条。
从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最好采取转账的方式,这样有利于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我曾见证过当事人出借现金,而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而无法将所出借款项要回来的事例。举个例子,你将10000元钱借给你朋友,他也给你打了借条,你向他交付的是10000元现金而不是转账,那么在事后如果对方否认的话,你又无法证明这10000元钱已实际交付,那么你这10000元基本上就要不回来了。
三、关于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有约定,则应符合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比如现行一年期LPR为3.65%,其四倍为14.6%,超出的利率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合同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但从实践来看,如果数额较大,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对方亲自在借款人出签名并捺印。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因为根据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配偶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要求其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
五、关于借款金额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保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当然物的担保也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一定要注意签订好担保协议或约定好相应的担保条款。如涉及到不动产的抵押,还应办理好相应的抵押登记。
七、借据、收据、欠条的区别
1、借据
借据通称借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或物品的债务。
借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的事由、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日期等,然后有借款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当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持有上述较完备的借据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据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当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除了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借据有还期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收据
收据通称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时间四部分,具体为“收条”名称、正文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交付产生的结果(一般要指明消灭哪张借条或欠条或其他给付义务的效力)、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从性质和含义上看,收条同借条、欠条相比,缺少了开具人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也就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是用来消灭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我们为了赎回欠条和借条,在给付债权人钱物的同时会要求债权人给我们打一个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在诉讼实务中,收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给付金钱和收到金钱的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给付金钱,需要收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进一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除了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人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其可以证明收到对方的钱款,但不能证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收到的钱款,因此还需要证明收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比如买卖、提供劳务、承包、对方赔偿金等。同时,收条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一般期限,也即收到收条后三年内。
3、欠条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具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意思表示。它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从性质和含义上看,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仅仅只能证明欠款关系,至于欠款的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补充证明。
在诉讼实务方面,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适用诉讼时效时,因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郑重提醒
在书写“借据”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借据”中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在“借据”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最好是在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下书写较好。
2)、“借据”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避免事后被涂改。
3)、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例如,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4)、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借据”、“收条”与“欠条”标题与书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标题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等,这时应该根据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真实性质。因此时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