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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诉讼时间,有些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扰乱司法审判,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批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针对当事人戈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了5万元罚单。
2018年6月起梁溪法院陆续受理以银行为原告、戈某等人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25起,戈某均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戈某住所地惠山区当地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这25起案件中,原告与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均对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梁溪法院对上述案件均有管辖权。戈某明知合同约定了管辖权,却违背管辖的相关规定,屡次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戈某又先后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企图拖延诉讼时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戈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依法对戈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戈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会积极改正,向法院申请撤回2件管辖权异议,并承诺会积极筹钱缴纳罚款。(茆倩娣)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使得不少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项权利。本案中被告戈某反复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就在于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
法官提醒,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理性思维进行诉讼活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