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杭州XX有限公司起诉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XX民初XX号),本人接受杭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的委托,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张XX向浙江XX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该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我方
2017年11月15日,浙江XX有限公司和张XX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XX向浙江XX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算。年利率10%,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1月16日,浙江XX有限公司向张XX的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九堡支行转账2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张XX至今未偿还任何本息。
2022年3月15日,浙江XX有限公司和我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浙江XX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我方,转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转让价为2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三天内支付。协议生效后该债权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转移至我方,债权清收也由我方负责。3月15日当日,浙江XX有限公司向张XX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对张XX发生法律效力。3月17日,我方向浙江XX有限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
二、张XX直接向我方借款300万元
2018年5月16日,我方和张XX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XX向我方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算。年利率24%,利息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张XX同意以其持有的杭州XX公司的股权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5月16日当日,我方向张XX的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景苑支行转账3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张XX向我方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了我方的借款,承诺在8月15日前归还,年息按24%计。但是张XX至今未偿还任何本息。
三、两笔借款的利息计算口径
1、200万元借款
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是正常借款期限,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10%计算利息;
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当时司法解释允许的年24%计算逾期利息;
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LPR(3.7%)的4倍即14.8%计算逾期利息。
2、300万元借款
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24%计算利息;
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当时司法解释允许的年24%计算逾期利息;
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LPR(3.7%)的4倍即14.8%计算逾期利息。
注:该笔借款从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可以合并以年24%计息。
四、其他事宜
1、本案两笔借款是张XX的个人借款,借款目的是他的个人周转,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张XX出具的承诺书为证。
2、本案两笔借款中途都经合法催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张XX也曾于2022年2月20日向我方确认过债务,因此至起诉时诉讼时效未过期。
3、200万的借款,债权转让已通知张XX,本诉讼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送达张XX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已对张XX发生法律效力。
4、3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以张XX所持有的杭州XX公司的股权为借款担保,请判决我方就张XX名下的股权在该笔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我方举证充分,适用法律亦正确。恳请审判员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