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妇联积极探索综治维稳与妇女儿童维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搭建平安建设“双维双促”工作,延伸手臂,创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品牌——构筑“岗战线团室”立体化维权网络,做好“家”、“法”普及宣传活动,将对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内容进行连载。
Day20
【案情简介】
谭某向其情人谢某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谢某向谭某交付了8万元现金(谢某银行流水与该笔借款吻合),后谭某与谢某分手,谢某便将谭某及谭某妻子岑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谢某认为这8万元借款属于谭某、岑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谭某辩称是谢某要求其与岑某离婚,谭某不同意,而在谢某的纠缠之下一时糊涂写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岑某辩称,谭某和谢某是情人关系,因谭某婚外情致使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谭某不可能将向谢某借的钱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后判决:谭某向谢某承担8万元本金及利息还款责任。
纠纷
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
调解
思路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法官从各个方面了解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用途,结合家庭生活现状,确定债务的性质。在本案中,谭某和岑某因婚外情情感恶化,考虑到谭某作为实际借款人,且谭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法官主动与谭某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做好谢某的调解工作,其在做谭某情人期间向谭某出借借款,要求谭某个人偿还无可厚非,若还要求谭某妻子岑某也偿还,会给岑某造成更大伤害。
律师
点评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覃兰宇律师点评】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存在很大困难,那么举证责任落到哪一方头上,就对哪一方存在不利。在2018年1月18日前,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未负债务的一方否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岑某需要承担8万元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且证明难度较大,但是岑某与谭某因婚外情感情的恶化,该笔债务又是谭某情人所借,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可以推定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岑某不应当承担这8万元的还款责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某笔债务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则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某笔债务为夫妻一方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债务,则某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由债权人来承担,而不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