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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曾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5714)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北二街5号2栋一单元301室
案情介绍: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南华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权生、曾建生及被执行第三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1)琼0107执恢10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南华星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6953429.2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南华星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6216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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