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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干货发布:深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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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典型案例三

扫黑除恶



开栏语:今年以来,罗湖法院按照市委、区委平安建设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工作目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罗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向社会公布3宗典型案例,今天为第3宗(扫黑除恶案件)。




说起民间借贷

有借有还皆大欢喜

有借不还下次很难

但是

借了超额还

甚至房产也被侵占

这又是什么情况?

今天我们案例中的借款人

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借款人的财产是如何一步步

被恶势力团伙侵占的

在罗湖法院审结的一宗涉恶案件中,恶势力团伙以民间放贷金融服务为幌子,设下圈套,向被害人进行暴力催收、勒索钱财,甚至还肆意侵占被害人房产,出租获利。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01

被告人单某某、芦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赖某某、余某某等4人为业务员。单某某作为公司法人,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芦某某是单某某妻子,参与放贷和催债;张某某、袁某某、赖某某、余某某等4人除了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外,还执行单某某、芦某某的安排,侵占和出租借款人的房产。

02

该团伙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先是在社会上寻找到借款人,随后将借款人带回公司由单某某、芦某某进一步摸清情况。双方商谈好借款金额、利息和借款时间等事宜后,单某某、芦某某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态,诱使其就名下房产签订长期的低于正常市场租赁价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不限制租赁期限和价格的委托书等等,为后续的侵占房产做好准备。

03

如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在仅逾期几天的情况下,该团伙便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受委托人名义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协议,将借款人所借本金转换为已支付给借款人的房屋租赁资金。随后,该团伙手持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前往借款人住所,采用撬锁、换门锁、赶走租客等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再将所占房产私下出租或自行经营,从中牟取巨额非法所得。

04

如果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或借款人想要将被占房产出售,单某某、芦某某等人则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借口,拒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或以让出所占房产为由,向房产新买家索要财物,造成其有房不能住,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

05

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共计向被害人赔偿十三万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上下滑动查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袁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赖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被告人单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作案手法新颖,通过民间放贷金融服务的幌子,在放贷和催债的过程中侵占和出租借款人的房产,获取巨额非法所得,甚至还存在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借口,拒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和向第三方索要财物等行为,漠视法律权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成功审结,有效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上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对市场主体进行合法规范经营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民间借贷中

一定要按需而贷

发现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

坚决转头离开

不给犯罪分子侵占自己财产的机会

如果对自己的辨识能力信心不足

请向正规的、信誉较好的

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贷款

避免陷入借贷“泥沼”



法律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