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25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6年12月16日(第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杭富商初字第1074号
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12号)、
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浙江富阳创业基地11号)、
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9号)、
临安市金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山路766号)、
李军锋(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前山园村)、
徐俊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占明星(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图山村公路北面):
本院对原告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安市金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军锋、徐俊峰、占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92 52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9 775.68元及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付款清日止(以本金992 522.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安市金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军锋、徐俊峰、占明星对上述一、二项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 001元,减半收取7 00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2 000.50元由被告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安市金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军锋、徐俊峰、占明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111民初5106号
刘伟民(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28号)、
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大源镇经山路)、
陈莉英(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28号)、
李洪军、王小方(春江街道山建村周家弄155号)、
富阳市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春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民、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陈莉英、李洪军、王小方、富阳市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伟民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二、被告刘伟民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伟民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 000元。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陈莉英、李洪军、王小方、富阳市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75元,保全费1 670元,共计6 045元,由被告刘伟民、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陈莉英、李洪军、王小方、富阳市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7799号
陈飞(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洋浦中路 ):
本院受理原告朱丙荣诉被告陈飞、张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799号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飞归还原告朱丙荣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丙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预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金叶群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5308号
方明良(灵桥镇利民村应家坞 )、
刘伟民(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28号 )、
祝文琴(灵桥镇山基村 )、
陈莉英(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28号 ):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明良、刘伟民、祝文琴、陈莉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明良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二、被告方明良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的利息176 040元。三、被告方明良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方明良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 000元。上列第一、二、三、四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刘伟民、祝文琴、陈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429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20 429元,由被告方明良、刘伟民、祝文琴、陈莉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3754号
华翔宇、沈淑姣(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泗洲)、
李阳(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六石 ):
本院受理原告余银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翔宇、沈淑姣归还原告余银军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9 000元(至2016年5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80元(预收2 660元),由被告华翔宇、沈淑姣、李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亚伟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6)浙0111民初6231号
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区东洲街道沿山路331号第1幢第2楼):
本院对原告胡晓东诉被告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侯军胜、汪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晓东货款本金21 024元。二、被告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晓东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滞纳金8 409.60元。三、被告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晓东以本金 21 0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浙江胜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2016)浙0111民初5914号
屠金标(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
原告何群英诉被告李军锋、郑丽芬、徐俊峰、屠金标、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军锋、郑丽芬、徐俊峰共同归还原告何群英借款本金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军锋、郑丽芬、徐俊峰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何群英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为28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军锋、郑丽芬、徐俊峰支付原告何群英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屠金标、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720元,由被告李军锋、郑丽芬、徐俊峰、屠金标、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541号)
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12号):
联系电话:0571-,
(2016)浙0111民初5008号
张利法(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水路湾):
本院受理原告金驹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利法归还原告金驹祥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100元),由被告张利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5856号
孙凯(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联古镇西路):
原告李荣海诉被告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孙凯归还原告李荣海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凯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李荣海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为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孙凯支付原告李荣海律师费2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83元,由被告孙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俊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
(2016)浙0111民初4815号
蒋轶璘、胡亚飞(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轶璘、胡亚飞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代偿款121 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轶璘、胡亚飞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被告蒋轶璘名下的浙DQ910S别克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796元,由被告蒋轶璘、胡亚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4113号
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425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15 747.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7 712.52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按年利率6.5%计算,此后至款付清日止仍按此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974元,由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 7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3906号
华国伟(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23号)、
朱康生、贾丽君、朱万里(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张溪头村张川南路)、
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图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90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国伟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073 713.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华国伟支付原告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韦丽娜、朱康生、贾丽君、朱万里、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韦丽娜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7号506室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490元,由被告华国伟、韦丽娜、朱康生、贾丽君、朱万里、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7899号
鲍建良(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 ):
本院受理原告秦增辉诉被告鲍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鲍建良返还原告秦增辉合伙款47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鲍建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5835208
(2016)浙0111民初5962号
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孙增福、蒋萃斌: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孙增福、蒋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96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0 141元,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若被告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不能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孙增福、蒋萃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04元,由被告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孙增福、蒋萃斌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
(2016)浙0111民初6923号
黄杰(临安市潜川镇沈家坞村7组里张家):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杰归还原告黄林锋借款40 000元,支付利息4 000元,合计44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裘雪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黄杰、裘雪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6)浙0111民初7212号
朱海峰(杭州市富阳区江滨村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锋诉被告朱海峰、应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21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海峰归还原告陈江锋借款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海峰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5984号
董孝敏(杭州市富阳区灵家桥徐婆桥村徐婆桥)、
张晓琴(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涨价村官房)、
姜锋(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1号)、
骆杭群(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告董孝敏、张晓琴、姜锋、骆杭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孝敏归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9568元、复利291.06元及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956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70041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晓琴、姜锋、骆杭群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董孝敏、张晓琴、姜锋、骆杭群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6)浙0111民初5558号
孙小民、何利群(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潘塘村)、
杭州富阳富达彩印包装厂、杭州富阳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孙小民、何利群、杭州富阳富达彩印包装厂、杭州富阳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小民、何利群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2999 769.17元,支付利息184710元、罚息398646.82元、复利29693.8元及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2 999769.17元为基数,复利以18471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5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富达彩印包装厂、杭州富阳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713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10元,被告孙小民、何利群、富阳市富达彩印包装厂、杭州富阳洛克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7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3871号
李梅芝、楼李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李梅芝、楼李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梅芝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1750000元,支付利息91079.46元、复利2714.69元及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7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91079.4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3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梅芝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楼李苑在继承楼永火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继承人楼永火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渔种场路20号401室、501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8号305室的三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富房权证富初字第025575号、富房权证富初字第025573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026222号,他项权证号为富房他证字第1176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1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28元,由被告李梅芝、楼李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6969号
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
何志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龙门龙二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阳龙门龙二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70866.3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何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富阳龙门龙二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17元,由原告富阳龙门龙二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负担3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7612号
单立明(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白石村唐家桥 ):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单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君货款3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单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军华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6)浙0111民初5488号
郑小君、郑雪峰(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上底本村2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荣诉被告郑小君、郑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48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小君、郑雪峰归还原告孙海荣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小君、郑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孙海荣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22日的违约金算为12600元)。三、被告郑小君、郑雪峰偿付原告孙海荣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孙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2元,由被告郑小君、郑雪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国荣
联系电话:0571-
(2016)浙0111民初5032号
蒋春芳(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永乐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宁诉被告蒋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03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春芳支付原告王金宁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蒋春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偿付原告王金宁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00元(自2015年4月16日算至2016年5月20日)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蒋春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