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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薪酬可谓备受关注,来看一则投行人讨薪的最新案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齐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中原证券,担任债券及结构金融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9月24日,因为中原证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齐某某提出辞职。

后续,齐某某提起仲裁及诉讼,追索债券项目另外5%的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同时追索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万元和2020年度年终奖108.9万元等。

最终,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而对于追索百万年终奖部分诉求未被采纳,确认齐某某2019年和2020年1至9月年终奖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

来看案例的具体情况。

追索承揽奖差额和年终奖约383万

据悉,齐某某在2018年6月加入中原证券,担任债券及结构金融部执行总经理,与中原证券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4日,齐某某以中原证券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了辞职。判决文书显示,齐某某固定月工资为1.95万元,加上部分当年发放的年终奖,齐某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9.8万元,即离职前一年薪酬约237万元。

后来,齐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中原证券向其支付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2019年终奖金、2020年年终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1)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2)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终奖金6.7万元;(3)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万元;(4)驳回齐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齐某某、中原证券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

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包括: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外,还要求1.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万元;2.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8.9万元;3.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99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粗略计算,齐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的需要中原证券支付的项目承揽奖差额和年终奖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达到382.6万元。

中原证券:承揽提成是PPT宣讲制度并未实施

对于齐某某的诉求,中原证券亦是“强烈反对”。

中原证券向一审法院提出自身诉求: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金6.7万元外,要求判令1.中原证券公司无需向齐某某支付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现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临沂公司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万元;2.中原证券公司无需向齐某某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万元。

为何不需要向齐某某支付债券项目承揽奖的额外5%?中原证券认为,齐某某主张5%额外承揽奖的依据不成立,因为齐某某所承揽的两个项目在公司内部宣讲会PPT宣讲时已经结束,PPT宣讲的制度也并没有实施,且后续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发文禁止将收入与承揽或承做挂钩。

同时,齐某某的签报未经其所在的投行运营部领导签批,属于无效签报。

根据裁判文书,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中原证券“投行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承揽规则和协同制度”宣讲PPT,证明债权类项目符合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且承销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且承销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债券条件的,个人承揽奖适用15%的计提比例。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临沂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60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910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且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因此,齐某某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应补足5%的差额。

同时,黔江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96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132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齐某某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公司应补足5%的差额。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后续,因中原证券公司仅向齐某某支付了临沂公司债券项目、黔江公司债券项目10%的承揽奖,故齐某某提出补足剩余5%承揽奖的申请并提起签报;齐某某提起的签报得到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力总监等领导的审批;涉案项目已经归档,符合发放承揽奖的条件。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上述债券佣金收入数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齐某某主张的依据是仅供员工讨论的尚未公布实施的分配方案,且此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计提比例就是10%,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5%提成。

中原证券:2019年终奖要138万实属荒唐

此次判决中,除了承揽项目奖差额部分,双方就百万级年终奖部分也进行了抗辩。

齐某某提交证据提及部门领导陈某某及相关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齐某某表示,①部门领导陈某某向齐某某发送的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中明确规定,部门年终奖金=(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成本)×50%。其中,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收入-承揽奖或分公司协同支出;部门总成本=部门产生的总成本+分摊的中后台成本;部门未实现盈利则不进行部门年终奖分配;②部门年终奖金确定后,按照各债券项目收入在部门总收入占比划分至每一债券项目,即项目年终奖金=部门年终奖金×项目收入/部门总收入;③齐某某作为项目承揽人、承做人,以及部门人员可以参与各类人员的相应分配。项目年终奖金分配比例具体为:承做人员30%-35%、承揽人员40%-45%、部门统筹人员20%-30%;④根据部门领导陈长春与齐某某之前的口头表述,部门项目奖金的总额一般应为项目收益的33%。

在此基础上,由于齐某某既是承做人员,又是承揽人员,而且也是部门人员,核算之下可以参与的三类人员分配的年终奖总额为上述部门年终奖金总额的50%。

对此,中原证券表示,陈某某在投行运营部8人微信群组中发送分配细则时就明确表示是讨论比例。在与陈某某的单独对话中,齐某某也对细则提出她自己认为稍微偏低的意见,完全可以印证中原证券公司关于此分配方案仅供讨论尚未实施的意见。

“债券部门2019年全部奖金为138万,包含了很多项目,齐某某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且存在跨年问题,居然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中原证券表示。

中原证券表示,齐某某所在部门债券及结构融资部2019年全部绩效金额为138.50万元,齐某某应发数额为20万元,采用6﹕2﹕2比例递延发放,第一笔12万元已经发放完毕。

对此,齐某某表示,上述数据从未向她本人公示,没有效力,所谓部门2019年174万的绩效总额没有任何依据。据齐某某的统计,2019年度仅齐某某所负责的涉案两个项目收入就达到税后988万,扣除部门9个人的成本后,不可能只有174万。

后续,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万元。

对于年终奖部分,法院认可中原证券所提及的2019年应发齐某某年终奖数额20万元,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15万元,并需要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同时,中原证券要支付齐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4万元。

最后,驳回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中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拿回承揽奖差额83万

对于一审判决,中原证券不认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中原证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齐某某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中原证券公司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中原证券的事实和理由包括(1)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齐某某主张5%额外承揽奖的依据不成立:1.齐某某所承揽的两个项目在公司内部宣讲会PPT宣讲时已经结束,PPT宣讲的制度也并没有实施,且后续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发文禁止将收入与承揽或承做挂钩;(2)齐某某的签报未经其所在的投行运营部领导签批,属于无效签报,在遗漏了必须签批部门后,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根据适格的材料重新发起OA流程,这属于正常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应认定齐某某的申请获得公司领导的同意。

中原证券还认为,一审法院关于2020年奖金的认定是建立在一审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未足额支付齐某某5%额外承揽奖金的基础上,从而认为齐某某未参加公司2020年度考核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而支持2020年15万的年终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齐某某称,承揽奖差额的申请及签批均符合中原证券公司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原证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安排齐某某休年假,且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原证券公司的上诉意见。

6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判决书的全文披露,最终二审判决显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原证券制定有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项目承揽规则及协同制度等予以执行及宣讲。齐某某在完成相应业务承揽项目后向中原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项目承揽奖,且齐某某送签的申请补发承揽奖差额的请示载明了申请补发原因、过程及依据,该请示签报已经过审批流程获得了中原证券公司相应部门及层级领导“同意”的签批,故齐某某要求中原证券支付已经过签批的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充分。

中原证券以领导签批后又在签批流程补充了“尚未经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建议重新提交”部门签署意见,否认该请示签报的审批效力因而不发放齐某某上述承揽奖差额,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情况,判令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涉案两项目承揽奖差额,并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请求改判无需向齐某某支付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追索百万年终奖未获支持

此次判决中,投行人士除了追索项目承揽奖部分受到关注,追索百万年终奖如何判决也受到关注。

对于齐某某此前提及的2019年年终奖差额部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法院认定中原证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且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原证券应向其支付除递延部分外的奖金差额,故采信中原证券的抗辩意见,确认齐某某2019年度年终奖金数额为20万元,分三年按照6﹕2﹕2的比例递延发放。除已经发放的12万元外,中原证券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齐某某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共计8万元。

关于齐某某要求中原证券支付2020年终奖108.9万差额部分的请求。由于法院已经认定中原证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齐某某项目承揽奖差额的情形,且齐某某确系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中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齐某某未能参加中原证券公司2020年度考核并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据此,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关于齐某某没有参加2020年度考核,无权获取2020年度年终奖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对齐某某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整体案件并参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认为以维持2019年标准为宜,并以此标准酌定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应获取的数额为15万元,但支付时仍需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一审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适当,但鉴于一审判项中确定的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及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支付时间已过,法院对于该二项钱款的支付时间予以重新表述。

责编:杨喻程

校对:陶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