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想来就觉得特别离谱
当时怎么能这样
”
层层加价的古装照
小文(化名)和慧慧(化名)在上海一所大学就读,一天,她们看到一则影楼广告,仅需19.9元就能拍摄古装写真,套餐里包含一套服装、一套豪华妆面和几张照片。在同客服联系确认后,她们觉得这个价格太实惠了,兴冲冲地报了名。
影楼较大的门店和优良的地理位置给两人留下了较好的初印象。但接待的店员告诉她们,19.9元的套餐服装少、照片少,不太划算,劝说她们购买更贵的套餐。
两人还是学生,没有经济
但开始拍摄时,问题又来了。小文和慧慧挑选好心仪的服装后被告知是VIP区的衣服,如果想穿就要加钱。
紧接着店员又来给她们安排化妆事宜,并以“出效果”为由,要求她们购买影楼准备的美甲和化妆液,小文和慧慧觉得300元/瓶的化妆液太贵了,自己平时也化妆,根本不需要用,所以不想购买,拍摄也因此被搁置。
无奈之下,她们再一次妥协,购买了6瓶化妆液。最后加上服装升级等,又花费了1588元。原本这个价格已经超出了她们的预期,但两人想着已经走到这一步了,就赶紧拍照吧,拍完就好了。
算上之前花费的1100元,此时两个姑娘已经花费了2600余元。
诱导劝说下花费再升级
之后的拍摄还算顺利,但等小文和慧慧来选片时却遇到了更大的麻烦。原本只需选择17张照片,但影楼拿出了300余张底片,筛选困难本就很大,每当她们想要删照片,选片师还要百般阻挠。
花费了几个小时,好不容易照片删到只剩100多张,选片师又以她们的行为让摄影师颜面扫地为由,坚决不让再删,并直接算出了100多张照片和新增相册页数的价格,总计2.4万元。
过万的价格严重超出了两个姑娘的经济能力,她们本打算提出继续删照片。但四五个店员围在身边,从摄影师到化妆师、店长等轮番上阵,夸赞照片好看,不要太可惜。知道她们经济不富裕,有人就建议从花呗上贷款,还说每个月只需还100多块钱。
在层层“施压”下,两人任由店员在她们的手机上操作贷款。学生的身份一时贷不出2.4万元,小文又找弟弟借了4000元,而慧慧无处借钱,最终还欠了影楼5900元。
分明只是选照片,但两人在影楼待了近6个小时。回学校的路上,她们还在考虑欠影楼的钱怎么还,并为此对影楼心怀有愧。
直到回到宿舍听了室友们的分析,她们才感觉不太对劲。当晚11∶00,小文和慧慧联系影楼员工要求修改订单,退掉后面新加的2.4万元合同,但影楼却以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退款,这时她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影楼套路了。
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两个姑娘自己也想不明白,明明只想拍19.9元的照片,最后怎么接连签下了2万多元的合同。店员说什么她们就做什么,仿佛是一个提线木偶,失去了自己的意识。
无奈之下,两人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在消保委的联络与对接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建议当事人直接起诉立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审。
2.4万元合同被判无效,影楼公开道歉
2021年2月,这起因天价写真引发的合同纠纷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文和慧慧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1100元、1588元和最后签订的2.4万元,总计2.6万余元的合同。
被告影楼店长认为,影楼已经履行了所签订的合同,如果消费者随意变更,那签订合同的意义何在?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合同到底能不能解除的问题。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文和慧慧跟影楼签订的是一种特殊合同,叫承揽合同。小文和慧慧属于定作人,影楼属于承揽人。对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定作人行使这一任意解除权有三个限制条件:第一,定作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要到达承揽人;第二,定作人的通知必须在承揽人承揽工作完成之前到达;第三,如果因定作人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有一定损失的,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文和慧慧提供了她们跟影楼员工的聊天记录,上面显示两人在签完合同2个小时后,于当晚11∶00就明确表示2.4万元合同里的106张精修照片和相册等她们都不要了,这份证据得到了法庭的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小文和慧慧最后签订的2.4万元合同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支持解除合同且余款不再支付。
但对于价款为1100元和1588元的合同,由于被告已经为两原告提供了服装、化妆、拍摄等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成,故两原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随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涉事影楼的消费侵权行为召开了检察听证会,指出涉事影楼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判决生效后,这家影楼也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了公开道歉信。
普法时间
Q1:这起案件中,法官是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说他们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定作人是可以解除这个合同的。那么首先您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承揽合同?
A1:承揽合同是定作人委托受托人,即承揽方完成特定的定制服务的合同行为。比如我们委托一个裁缝量身定制一套衣服,或者委托一个影楼拍摄一组照片,这些都是承揽合同。
Q2:为什么定作人单方面有权解除这个合同,为什么会给定作人这么大的权利保障呢?
A2:这是因为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有时也容易产生纠纷。因为有的承揽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没有把相关的专业信息或者收费信息一五一十和盘托出,而且有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更多地消费,经常采取钓鱼式的营销手段让消费者一步一步和商家签订更多的合同,交更多的费用。所以保护和尊重消费者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自由,有三个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是提升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让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出现的合同失灵现象,能够在后期得到及时补救,使不理性的决策及时获得止损;第二,有助于倒逼承揽人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在签约和履约阶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所以我认为既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环境,也有利于鼓励承揽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第三,是能够避免承揽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助于促进承揽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Q3:检察官全程参与这起案件,从起诉到最后督促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您怎么看待检察官在案件当中的监督检察意义?
A3:本案中的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我认为值得点赞,也值得推广。这不仅仅维护了本案当中两名原告的民事权利,更维护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