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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头条:深圳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费用,官司赢了拿不到钱还要法院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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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深圳市客户李某咨询,其民间借贷纠纷在十年前经过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生效,但被执行人赖某一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赖某早已因该案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李某通过多方渠道查询,赖某可能曾在借贷纠纷诉讼期间将其名下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其亲生女儿(此时其女儿尚在读大学),现其女儿早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现可能已出国无法联系上。李某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杨律师回复:

此类案件因历史久远,操作难度较大,主要从如下思路尝试突破:
1、李某反馈被执行人赖某曾在涉案纠纷期间将其名下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其尚在读大学的女儿(女儿应不具有相应的购房经济实力)并办理过户,如证据充足,这可证明被执行人赖某涉嫌串通女儿,涉嫌将房屋等财产转移给其女儿,最终逃避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执行。如情况事实,原则上李某可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行使赖某对女儿房屋“赠与(出售)”行为。李某知道该“赠与(出售)”时间受到除斥期间影响,其撤销行为存在已过时效的风险。

2、因涉案房屋早已出售给第三人(现在可能已存在多次转手)情形,李某可尝试查询赖某女儿信息,因有证据证明赖某女儿涉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该串通出售房屋的行为可能无效,则李某有权要求赖某女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争议)。

3、既然李某还可以联系上赖某本人,如赖某有退休金等收入,李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有证据证明其有高消费、将名下房产或车辆找他人代持等行为,李某可将证据提交给法院,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4、如发现赖某有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收益,但怠于行使其权利,李某可向赖某的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最终所产生的费用由赖某承担。

5、如发现赖某有其父母遗产等可继承,但赖某通过消极或积极态度放弃继承遗产,这最终损害了李某的债权实现,李某也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等,最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救济途径是从民事角度来维护李某合法权益,如发现赖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等,涉嫌触犯《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胜诉无法执行有着各种复杂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解决问题的方式亦不可能千篇一律。总之,李某可尝试通过多种途径恢复强制执行等来维护其权益,而并非是一直消极等待。

法律依据:
1、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3、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案例:

一、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之三:杨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件情况:

刘某与叶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叶某、杨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杨某发出扣押令,要求其将名下登记的两辆车交由法院处置。杨某答复称,车辆已被债权人扣走,不受本人支配,无法交给法院拍卖。执行法官调取两被执行人微信支付消费记录,发现其在本案执行期间有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缴纳停车费的记录,该车辆极有可能为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奔驰汽车。此外,两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月均微信消费支出竟超过两万元,明显超出普通人的消费;杨某还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数期理财基金产品。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强大的威慑力,叶某及杨某主动将奔驰车交法院扣押处置并申报了财产,亦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隐瞒财产、进行高消费、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官着眼于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通过调取收支消费记录或明细,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银行账号、车辆、收入状况、消费情况等信息,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并固定相关拒执证据。本案中叶某、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且有高消费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九: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法院判决楼某归还董某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楼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董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楼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并于同年8月24日对楼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9月27日将楼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楼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5日,法院发现楼某于2020年9月2日以租赁为由提取公积金10236.84元,遂向楼某短信送达责令交付案款通知书,要求其将提取的公积金交付法院以偿还本案案款,并于同日电话告知其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楼某仍未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交付法院,致使本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2月10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楼某移送公安侦查。2021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案款(103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2021年3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尽管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款专用的性质,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财产属性应在人身属性之前,为了充分保障执行申请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法律明确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的可执行性。本案被执行人楼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未予以履行,仍然提取公积金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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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四: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

要点提示:

当事人被执行人夫妻二人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陈某、王某某夫妻平时生活追求享受,但随着生意失败、赌场输钱,生活每况愈下,缺钱的夫妻二人打起了房产的主意。外婆留下一套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实际为陈某父母居住。2018年6月,他们用假房产证偷换了父亲保管的真房产证,以房屋抵押向刘某借款190万元。至双方约定还款日,夫妻二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夫妻二人成为被执行人。

因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夫妻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腾房无果后对丈夫陈某采取拘留措施,并让被执行人王某某转告陈某父母,法院将如期对上述房屋进行腾退。腾房当日,王某某和陈某父母都有负面情绪,家中的亲戚也都前来“助阵”,欲阻扰法院腾房。执行干警耐心向陈某父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履行法律义务是应有之义,陈父应按时腾退房屋,交付法院司法处置;并严肃告知到场的其他人员,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将依法处置该房屋,若阻扰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将王某某带回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依法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均有收入信息,王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中显示2019年收入为74万余元,仅2019年7月收入就高达16.5万元,但这期间夫妻二人从未至法院履行义务。王某某称,2019年收入分类里53万余元是转账充值金额,20万余元为经营所得。执行干警当即扣押查封了王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现场扣划其账户余额3499元。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将上述扣划款项予以收缴。

2019年12月6日,法院依法对夫妻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移送拒执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家属代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当日作出结案通知。2020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摸排各种线索,包括是否构成拒执犯罪线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应当切实打击,强化刑事震慑力度,增强司法权威,做到“打击一人,影响一片”,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二: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

要点提示:

当事人被执行人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某公司与王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损失40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王某仍未依法履行,亦未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现有的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收获,遂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2018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王某转移名下财产的线索。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于一审上诉期间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购买该股权的款项均来自王某控制下的账户。后李某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公司,转让款900余万元均转入王某控制下的账户。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夕,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徐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收到购房款100万元。上述1000余万元款项均被王某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以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予以侦查。

2019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温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六:王某某拒不交出车辆拒执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瓯海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赔偿原告122305元,但王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责令王某某交出该汽车供执行,王某某拒不交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偿还执行款11.5万元,申请人放弃余额及利息,该案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涉案判决、裁定已履行完毕,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院经查询,很容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但实际扣押到案却困难重重,因此,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移交车辆是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避免被执行人大量负债却有车有房,生活如常,甚至开豪车、住豪宅等高消费的现象。如拒不移交车辆,将被视为隐藏财产抗拒执行,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温州法院对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多名拒不移交车辆的被执行人已经被判刑。拒不交付车辆和拒不腾空房屋、逃避执行等其他拒执行为具有同样的可罚性。

六、温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八:邓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拒执案

基本案情:

苍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6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邓某某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不执行该民事判决要求偿还债务的义务,频繁在酒吧等处消费,其中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支付宝支出金额达到人民币6万元左右,其承担的大部分债务无法执行到位。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鉴于邓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限制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高消费的范围还包括了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的举报。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不执行民事判决要求中的还款义务,却频繁在酒吧等处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高消费,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以拒执罪进行打击无可厚非。

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葛某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投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马某与葛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葛某、谭某应给付马某借款本息49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葛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但葛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葛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隐瞒实际财产,借用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频繁进行高风险投资逃避履行执行义务,并造成亏损。利用他人身份开立公司,购买厂房,并用租金私自偿还未经诉讼确定的债务。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葛某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海安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多次传唤葛某,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隐瞒实际财产状况,利用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购买厂房,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执罪。实践中,诸多被执行人认为只要资金不从自己账户走,借名交易,借名购置房产,就能够逃避法院的财产调查,本案的判决对抱这种侥幸心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备注:以上参考案例仅用于学习,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杨登基律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