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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揭秘介绍:民间借贷与赠予纠纷的区别,赠与小三的钱合法妻子可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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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男子打赏主播女友20余万分手后要求归还”一事引发热议。男子林某为主播女友肖某在直播间“打赏”并转账20余万元表达爱意,分手后,林某要求归还钱款,却被对方拒绝,最终双方诉至法院。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借贷与赠与的关系?法院会如何判决?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澄海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若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的必须付还,若是一般赠与则一般不能主张索回。经过法官对多笔转账进行民间借贷与一般赠与的区别梳理,最终判决被告肖某付还原告林某借款6.7万元及其利息。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108件案件涉及直播打赏,其中103件未对直播打赏性质进行论述,有4篇文书论述为赠与合同。根据公开裁判案例分析,按原被告身份关系或成年与否,大致有三种裁判要旨。

直播打赏纠纷:

男子打赏主播女友20余万分手后要求归还

法院判决赠与部分不能主张索回

近日,“男子打赏主播女友20余万分手后要求归还”引发热议。4月21日,该案一审法院澄海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了该案的具体细节,并以案释法。

据澄海法院了解,林某与肖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均为网络主播,在交往期间,林某除在直播平台给肖某“打赏”之外,也会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汇款,几个月内前后转账9笔共计202000元。其中部分转账不乏“1314元”,附言也有“拿着花,就这么点,别嫌弃”“钱你拿着花”等话语。

当事人林某介绍,交往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分手后,他要求肖某归还9笔转账,却遭到肖某的拒绝,“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他将肖某诉至澄海法院。法庭上,林某认为这9笔转账均是好意出借,双方应为借贷关系,并要求肖某及时还款;而肖某却以转账均为合理的赠与式恋爱花销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原告林某提交的转账凭证证明,他已将款项交付被告,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此外,如今的网络时代已很少有人写下白纸黑字的借条,仅凭电子转账及聊天记录,如何断定林某与肖某恋爱期间的转账汇款是民间借贷还是一般赠与,成为审理法院的梳理要点。”

随后,该案审理法官陈洁珊梳理审查了每一笔转账及其相关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中3笔是被告肖某在聊天中自认借款的,有明确真实的意识表示,借贷合意的性质成立,可认定为借款,应受到法律保护,共计6.7万元;另外6笔转账,既有原告林某在肖某直播间刷礼物的,也有林某明确表示让肖某“拿着花”“不要嫌弃”之类的,显而易见林某是主动所为,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他们之间的言语表述及行为,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和约定,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这几笔转账是借款,因此,不能认定为借款。“陈洁珊法官介绍。

最终,澄海法院判决被告肖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某借款6.7万元及其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陈洁珊法官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应是青年人对待恋爱的一门“必修课”。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肖某打赏刷礼物、多次主动转账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一般不能主张索回。”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100多例直播打赏案背后:

法院多认为直播打赏属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未成年人大额直播打赏监护人可请求返还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用户在网络平台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书介绍,当前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服务合同说认为,主播提供表演、播报、互动等服务,用户获得精神享受或智识提高,这种非强制付费方式属于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赠与合同说认为,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关系,应属于赠与合同。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目前国内法院多起网络直播打赏相关案例发现,观众向主播进行直播打赏通常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线上方式,即通过平台向主播赠送其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另一种是线下方式,即观众通过主播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进行赠送。

此外,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108件案件涉及直播打赏,其中103件未对直播打赏性质进行论述,有4篇文书论述为赠与合同。通过公开裁判案例结合《人民司法·案例》(第157辑)分析,根据原被告身份关系或成年与否,大致有以下几种裁判要旨。

第一,涉及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直播打赏钱款的返还请求权。2020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曾某诉柯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指出,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在直播打赏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的民事行为认定有效性。2019年,在陕西宝鸡当地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安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法院指出,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直播间的互动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消费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同样,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赵某诉倪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也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无权要求主播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额。法院还强调,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主播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账户,故行为人无权要求主播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追讨判例则不同于成年人直播打赏。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提及了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的,应予以返还。其案例要旨在于,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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