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郑某夫妻外出打工且一去不返,至今一年多没有下落。沈某听说,此时再不想办法讨要就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过期后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因此很着急。
与沈某相反,蒋某于2年前因购房向谢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时,蒋某急于还款,但找不到谢某。考虑到无法按时还款将要支付更多的利息,蒋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说 法
沈某遇到的情形属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对于此种借款案件,他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还款期满的第2天起计算。债权人只要在该期间内持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起诉,法院就会受理。法院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从而拿回借款。
二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通则》第20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沈某与郑某有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且郑某已下落不明满2年,因此,沈某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届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判决宣告郑某失踪,并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此后,沈某就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沈某可申请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欠款。
蒋某遇到的情形属于债权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他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方式还清欠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因此,蒋某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办理。此时,蒋某可以将借款本息打入到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将该笔款项交付给债权人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