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投资款系股东出资需要审查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即公司与股东就出资或增资的合意承诺。如公司章程是否明确或修改、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凭证、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公司会计或财务记账处理等。外部条件即工商登记公示,工商登记是最直接的证据,明确地反映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等信息。
认定投资款系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在明确存在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为借款关系存在。在仅存在汇款凭证情况下,结合公司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司法审计报告等综合认定。公司财务或会计不能反映公司真实情况下,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存在,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