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马尾12月23日讯(本网记者 黎臻懋 通讯员 吴良娟)恋爱期间柔情蜜意,彼此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近日,马尾法院金融庭受理一起“因情生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4月,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相识于网络。谢某对王某一见倾心,随即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坠入爱河。在交往的一个多月内,王某多次要求谢某使用支付宝花呗向案外人转账,再由案外人将套取的现金汇付给王某,金额高达六万多元。后二人分手,谢某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在微信中同意偿还转账金额。谢某催告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辩称,自己与谢某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恋爱关系,谢某的转账均属于恋爱之间的自愿赠与,不应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谢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确认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事实。原、被告虽原为情侣关系,但谢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等方式套取现金,再由案外人将款项汇付给被告王某的汇款方式,不符合情侣间自愿赠与的生活习惯。且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讨后,同意偿还转账金额,表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现王某抗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但王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结合两人交往的时间长短,以及案涉款项的数额,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故判决支持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中的情侣相互转账相当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此类经济往来大都不十分在意,但分手后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此类纠纷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又有借款事实,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的,认定时需要结合财物金额的大小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判断;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为表达感情而给予的小额财务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亦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
1.注意留存证据。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2.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若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即使是情侣也应慎重留痕,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
3.积极应诉和谐为上。情侣分手后发生经济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经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