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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说了一千遍,还是谎言。甲、乙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甲方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捏造债务的情形,具体是通过对证据内容的篡改捏造债务的情形。甲某对其一审举示的第三组证据即甲某自行制作的标题为《2014年原告(甲某)、被告(乙某)电话通话录音(9分54秒)》的录音笔录的“证明目的”描述为:“1、被告承认欠原告几百万未还,并抓紧时间还。2、被告认可借款月息约定为3分的事实······”

但是,整个通话内容是关于甲某替他人(丙某)催债、乙某倾诉向他人(丙某)还钱的事情,根本不存在乙某承认尚欠甲某欠款的事情,上述“证明目的”之内容纯属甲某一厢情愿、自我感觉、自行编造的虚假陈述,具体表现在:

(1)该录音笔录第4页下半部分:“甲:主要是说欠着这么多钱,这几百万块钱咋还,其实是一个目的,其实是一个目的,是不是?原来我就说那,假如那原来那是三分(利息),现在呢说往下降降,我说这,我说这种事,那都是商量的事,是不是?坐那商量商量,能商量成了咱就坐在那商量成说说,要是商量不成了,咱就搁事上说,是不是?”对此,李大贺律师注意到:①这段话是甲某说的,不是乙某说的,②里面确实提到了“几百万”这三个字,但是根本没有谁欠谁钱、欠什么钱等内容;③确实提到了“三分”这两个字,但是“利息”两字根本不是录音的原有内容,而是甲某的事后擅自注解,④不仅没有明确谁应当向谁支付利息,反而直接将“三分”与“”关联在一起,该等内容、主体明显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2)该录音笔录第8页下半部分:“甲:那不埋怨。那是这,你看这事弄成这样了,慢慢还人(甲)就中了!”对此,李大贺律师注意到,①这段话仍然是甲某说的,不是乙某说的,②里面提到了还钱两字,但中间有另有一字“人”,而不是“我”, ③至于括弧里的“甲”字,仍然是甲某的事后擅自注解。

毫无疑问,以上证据之内容根本不能与以上证明目的之内容产生关联,且以上证据内容有明显的一厢情愿、自我感觉、自行编造的虚假陈述痕迹。

由此可见,甲某一审举示的第三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根本不具有关联性,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之内容亦假,足以证明甲某诉讼的实质是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属于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复查申请书》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