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的撰写要点:
一、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一)标题
标题应写明“民事答辩状”(适用于一审案件)或者“民事被上诉答辩状”(适用于上诉案件) 。
(二)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 需列出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等内容 。
- 如果答辩人是单位,则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答辩事由
- 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应
- 首先要仔细研究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借款事实,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交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原告陈述的事实存在错误,应明确指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合理的解释。例如,若原告声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答辩人实际只收到8万元,就可以陈述实际收到的金额,并说明差异存在的原因,如可能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况。
- 对于原告提及的借款交付方式,如果原告称是现金交付,而答辩人认为不合理(例如借款金额较大,按照常理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交付),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原告提供更有力的交付证据,如取款记录等。
- 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
-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答辩人需要查看原告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可以以此作为答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曾向答辩人催款,或者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过协商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则需要谨慎对待这个答辩点 。
- 关于借款关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 如果答辩人认为借款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形,可以进行答辩。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目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答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过高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 又或者借款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答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从而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四)答辩意见
- 否定借款事实
- 如果答辩人根本没有发生过借款行为,要坚决否定。例如,答辩人可以声称被答辩人可能认错了人,或者是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同时,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在所谓借款时间内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等情况,要详细列出证据。
- 已还款答辩
- 如果答辩人已经偿还了借款,需要提供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并且要说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具体情况,明确表示借款已经还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 部分还款答辩
- 若答辩人只是部分还款,要说明还款的金额、时间等情况,并对剩余未还金额(如果有)的情况进行解释。例如,因为双方对还款计划有过另外的约定,目前尚未到全部还清的时间等情况。
(五)证据清单
- 在答辩状中,要列出答辩人所依据的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要证明的内容。例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还款证据,要注明转账记录的获取银行、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信息,并且说明该证据用于证明答辩人已经偿还了部分或者全部借款。
- 如果有证人证言,要列出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证人能够证明的相关事实内容。
(六)结尾
- 写明答辩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例如“此致,×××人民法院”。
- 答辩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答辩日期。
以下为您提供一个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的示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住址]。
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住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事由
- 关于借款事实方面
-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时间为[具体日期],但答辩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仅为[X]元,因为被答辩人预先扣除了利息[X]元。这与被答辩人所陈述的借款金额不符,被答辩人应当提供实际交付[X]元借款的证据。
- 被答辩人声称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借款金额较大,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如此大额的借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进行交付,答辩人对现金交付的方式表示怀疑,请被答辩人进一步提供取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有能力且确实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
- 诉讼时效方面
- 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借款发生于[借款日期],至今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此期间内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 借款关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 被答辩人主张的借款利息过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X]%,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答辩意见
- 答辩人并未完全认可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实际借款金额与被答辩人陈述不符,且交付方式存疑。
- 由于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答辩人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 即使借款事实成立,对于过高利息部分,答辩人不应偿还。
三、证据清单
- [银行名称]出具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以及答辩人有还款记录(如有),来源:[银行名称],证明内容:借款实际金额与还款情况。
- [如有其他证据,依次列出]
此致
[具体受理法院名称]
答辩人(签名):[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