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于熟人之间。双方在借款的过程中出于信任,往往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义务的证据,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借贷所涉金额是否已经支付或者是否已经全额支付便成为了常见的事实争议。其中,现金交付的认定成为审理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基本案情
五六年前,王明(本文人员均为化名)与好友李白之间经常会有资金往来,有时候通过微信转账,大部分时候是现金交付。后李白因病去世,其妻子周华发现李白留存有一张王明于2018年书写的5万元借条。于是,周华找王明索要欠款,王明却说这笔钱2018年他就以现金的方式归还给了李白本人。两人争执不休,周华作为李白的继承人将王明诉至麦积法院北道埠法庭。
案件审理中,王明一直坚持其于2018年就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5万元还给了李白本人,在其印象中李白当天将该笔款项存入了火车站旁的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但因为时间久远,他记不清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了。因他们之间经常有资金往来,加上当天李白未带借条,也就没有要回借条。但王明所述,既没有人亲眼所见,也没有书证可以证明。
故王明申请法院调取李白名下银行卡2018年的存取款记录。在李白的银行卡存取款明细中,确有一笔5万元存款记录,但王明无法证明该笔存款就是其归还李白的那5万元现金,同时,周华认为该笔5万元是由其存入李白账户的,与王明无关。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通过周华、王明所举的证据,认定王明向李白出具的5万元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判决王明归还周华该笔借款5万元。王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因没有可以证实其主张的证据而败诉,天水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还是银行提款的现金等情况,同时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再依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借款人若主张已还款,也应当提供相应凭证,证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何种方式归还款项,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同时还应当将借据的原件收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