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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热点头条:借贷纠纷不正当得利,三角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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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的钱来得容易,却不是那么光明正大。尤其是三角债务中,在没有明确债务关系时,擅自截流他人钱财,为自己“止损”,即便事后对方索要,也可找理由拒不归还。我国民法规定,此类得利必须返还——

案起缘由

三角债引发纠纷

2012年10月,赵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杨光借款150万元。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武向杨光借款150万元,期限为30个月,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利率为月息3.5%。合同签订后,杨光于2012年10月、12月、2013年1月分三次向赵武转款共计120万元。其间,合同担保人申勉向杨光提出借钱要求,2012年10月16日,杨光向申勉转款16万元。杨光转款后多次询问赵武,是否授意申勉向自己借钱,赵武均予以否定。由此,3人之间产生矛盾。之后,杨光多次向赵武催要120万元借款、向申勉催要16万元借款,可两人迟迟不予归还。2017年5月2日,杨光将申勉和赵武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借款性质成焦点

城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赵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无法证明杨光向申勉转的16万元是赵武授意申勉向杨光借的,虽然杨光在开庭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但依然无法证实16万元借款系赵武所借,故申勉收取并占有杨光16万元不具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申勉所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不当得利款及2012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30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6507.40元。

城中区法院判决赵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杨光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利息128万元,合计247万元;赵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杨光给付律师费134220元;驳回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申勉收取并占有杨光的16万元不具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不当得利款1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给杨光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后,申勉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26日,西宁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6万元款项的性质到底是赵武授意杨光代其偿还给申勉的借款,还是申勉以担保人为借口获得的不当得利?

申勉在法庭上辩称,16万元是经杨光支付的赵武偿还给他的借款,并非不当得利,杨光应承担举证责任。

杨光也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自己在给申勉转款后多次询问赵武,是否是其授意申勉向自己借钱,赵武一直否认。故申勉借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法槌落定

二审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申勉提交的借款合同、转款明细、律师函等证据仅能证明杨光与赵武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与双方争议的16万元款项的性质并无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申勉提交的证据执行裁定书,仅能证明申勉与赵武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赵武履行债务的方式是通过杨光代为清偿,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申勉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杨光明确否认三方达成代为清偿协议,而申勉对该项主张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仅凭申勉单方陈述,无法证明16万元是赵武授意杨光转款给申勉,以偿还赵武欠申勉的钱。综上,申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申勉无证据证明其收取杨光16万元的合法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该孳息属于法定孳息。

5月29日,西宁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认定不当得利在于没有合法根据

作者:娟子

大家都知道不是自己的财物不能拿,无正当理由获得利益,即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总是被大家忽视。这起案件就是警示大家,获取不当得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娟告诉记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应当在于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申勉是受益方,杨光是受害方,申勉所得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予返还。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态度,告诫人们切不可因贪图便宜而失去基本的道德,触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