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授权签字,怎么就成了担保人?检察机关经层层抽丝剥茧,最终查明真相,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近日,申诉人魏某特意发来短信,告诉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自己的生活已回到了正常轨道。
2013年6月,湖北省潜江市某纺织公司(下称纺织公司)与潜江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信贷提供保证担保,并对保证责任以及追偿权进行了明确约定。作为保证人,担保公司为保证其追偿权能够实现,又与纺织公司董事长杨某、原股东魏某、湖北枣阳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
2016年4月,担保公司向潜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代偿款。同年9月,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549万余元及利息,杨某、魏某、湖北枣阳某纺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魏某不服判决,于2017年8月7日向潜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我是偶然得知自己牵扯进了贷款纠纷案件,又过了法院申请再审期限,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背上了百万元债务。”魏某向潜江市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时说。
“没有提供担保,没有参加诉讼,没有收到判决,怎么就成了债务人?”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迅速查阅卷宗,发现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担保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公告送达,案卷中有传票但没有注明文书未送达的原因,也未查找到是否通过其他常规送达方式联系过魏某的材料说明。通过调查核实,询问相关人员,证明魏某并非下落不明,通过电话可以联系上,法院在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即采取公告送达,剥夺了魏某的诉讼权利。
在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中,魏某的签名由纺织公司副总经理袁某依据魏某授权委托书进行代签。魏某指出该“授权委托书”并非其本人签名。经司法鉴定,最终确定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魏某本人签名,在原审案件中潜江市法院认定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关键证据系伪造。
疑团彻底揭开,潜江市检察院立即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汇报调查情况,提请抗诉。2018年12月,汉江分院提出抗诉后,汉江中级法院指令潜江市法院再审。2019年12月,潜江市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魏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涉案当事人杨某、湖北枣阳某纺织公司等未参加诉讼,潜江市法院对该判决进行了公告送达(两个月),双方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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