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王晚瑕
一、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联法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如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需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宽限期)。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参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以案释法:
基础事实:被告xx汽修厂于2017年7月17日向原告xx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xx汽车修理厂欠xx公司美孚润滑油货款47724元,被告汽修厂在该《欠条》落款处签盖了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于2021年1月提起诉讼,被告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案涉《欠条》并未约定被告的支付期限,原告可在被告出具案涉《欠条》后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