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孙萍 任淑慧
案情简介:2013年4月陈某将宝坻区南关大街某鞋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倪某,倪某又把该鞋店安装广告牌焊铁架的活转包给王某,王某找了王某某等几人施工,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在施工时从3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高位截瘫,支付了几十万医疗费用。2013年6月某天,王某某之妻刘某通过宝坻区信访办,来到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了解案情后,经过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援助中心孙萍、任淑慧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根据王某某病情情况,考虑在2013年6月王某某后续康复住院的时间会很长,且暂时无法评残,孙律师建议分两次诉讼,第一次,就王某某前期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进行诉讼。王某某只知道是王某找自己干的活,是倪某转包给王某的活,其他并不知情,因雇佣关系无法确定,孙律师暂时将王某、倪某一并列为本案的被告。孙律师调取了公安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关于该案的卷宗笔录,但笔录中王某、倪某对雇佣的事实相互推诿,笔录中还有关于鞋店店员王某某的笔录,证实店面系陈某租赁,孙律师又调取了该鞋店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信息,证实房屋的承租者为陈某,得知是陈某将此工程发包倪某,孙律师遂追加陈某为本案的被告。庭审中,孙律师据理力争,使几名被告互相推诿无效,辩论观点被法庭采纳。最后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55577.79元人民币;二、被告倪某、陈某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某之妻刘某对一审的责任分成以及营养费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孙律师代理援助了上诉全部过程。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天津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后,由于三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孙律师为其拟写了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得知其中之一的被告王某在本案的上诉期内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针对此行为,孙律师代书追加被告申请,将王某妻子蒋某一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在第一次诉讼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2014年的4月,就王某某第一次诉讼后康复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二次诉讼。在二次诉讼时,为了使王某某利益最大化,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在写诉状时直接把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原王某之妻蒋某列为共同被告;二是把证据做实做牢。律师为其拟写起诉书的同时,递交了评残司法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王某某为一级残疾,鉴定结论作出后,任律师又建议王某某做护理依赖司法鉴定、护理人数司法鉴定。由于王某某妻子刘某腿部患有股骨头坏死病症,考虑王某某对刘某有扶养义务,任律师又建议刘某做了劳动能力司法鉴定。最后王某某被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2人护理,刘某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律师大力支持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为:653160元;护理费为:1171152.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38675元。在没有对王某某护理人数做出司法鉴定前,法院在第一次诉讼是按1人护理计算的,此次鉴定护理人数为2人后,护理费整整多了1倍,多得585576.16元。抚养费扣除王某某女儿的,刘某抚养费多得284050元。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由于王某某属于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长期使用尿不湿垫床,王某某亲属都是托人从卫生巾厂批发了尿不湿护垫,没有发票,任律师让王某某家属找到卫生巾厂补开了发票,最后宝坻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提交的167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给付残疾辅助器具16740元。而交通费,开始王某某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王某某治疗支付交通费实际情况,任律师建议当事人补交了交通费票据,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3000元交通费。
办案结果:2014年12月1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王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99322.74元;二、被告倪某、陈某与被告王某、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2015年1月4日,王某某妻子刘某为承办律师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法律卫士百姓护神”。
案件点评:本案承办律师不辞辛苦为王某某查证,寻找被告,不遗漏一个被告,使原告权利最大化。孙律师、任律师利用法院采纳证据规则,建议王某某做了残疾级别、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等司法鉴定,补办支出费用票据,在诉讼中证据确凿,最后法院做出使王某某多得889366.16元判决,王某某及全家非常满意,为王某某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