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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干货发布:有过借贷纠纷的人能贷款吗,从银行贷款出来的钱能借给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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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诉称,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其借款500万元,同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日利率万分之十,2015年10月14日甲公司将45套房屋为所借款项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至2016年7月6日,甲公司归还本息5490600元,仍欠借款本金844400元。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本金加利息以及45套房屋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在某农商行还有银行贷款130万元未还,自身出借能力不足,依据张某及案外人张大的陈述及借款人甲公司提供的张某银行账号往来明细,查明张某出借给甲公司的500万元资金不是自己的闲置资金,而全部是由其兄张大向其提供。张某作为本案的出借人,其出借的资金不是源于自身劳动或投入经营的合法收入,不符合民间借贷资金

百典解读

民间借贷近年来出现了很多问题,乱象丛生。实践中,自身无自有资金出借,而从银行贷款再借给他人的比比皆是。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呢?因出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