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争议焦点
一、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担保是否有效;二、该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
基本案情
刘某等人诉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边控手段控制了被执行人黄某(香港居民)。黄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其签名并加盖香港雄某公司印章的《担保书》,雄某公司以其坐落于东莞市企石镇南坑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该案提供执行担保。后因黄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裁定雄某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另外两位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认为黄某未经公司同意私下以公司资产为上述案件提供担保是无效的,遂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状况证明,雄某公司在提供本案担保时其股东和董事均只有黄某一人,根据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雄某公司可以为股东或董事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雄某公司提交的《担保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形式要件,是合法有效的担保。雄某公司提出担保无效的目的是排除对其担保财产的强制执行,属于涉及实体权益争议的异议。遂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并赋予其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途径。随后,雄某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与刘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执行中常见的执行担保问题。该案在执行实施和异议审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香港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审查,确保担保人的主体适格、担保财产无瑕疵和担保形式合法,最终确认担保合法有效,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同时,由于案外人提出担保无效的目的是排除对其担保财产的强制执行,涉及实体权益争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赋予其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本案对于执行担保的审查和异议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
话
法
官
小编:请谈谈审理执行担保类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戴俊勇:执行实践中,通常有一些被执行人假借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之名规避执行,达成担保、和解后却拒不履行,通过拖延时间达到其他目的,造成执行难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注意积极引进执行担保,规范执行担保行为,确保担保人的主体适格、担保财产无瑕疵和担保形式合法。同时,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审查,由于案外人提出担保无效的目的是排除对其担保财产的强制执行,涉及实体权益争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赋予其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法官简介
戴俊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攥写的《司法良知论》获国家法官学院行为与职业伦理“郁金香杯”征文暨研讨会一等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与实务探析》获省法官协会与中山大学法学院“物权法理论与实务”优秀奖;《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研究》获2012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成果评选一等奖。曾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报》《法庭》等刊物、报纸上发表若干篇专业论文。
法律信条:
不忘法律信仰之初心,
方能执掌公平得始终。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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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