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陈某为了投资做生意向张某借款50万元,并立下字据,同日张某向银行转账50万元。张某起诉陈某离婚,其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50万元借款。
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适用本条的条件
(一)借款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一、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在我国,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后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之间的钱财来往,一般不构成借贷关系。因此,夫妻之间的借贷需要有明确的借款证据证明,否则难以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二、婚内借款是否需归还?
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无需进行偿还;若借款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或其他个人经营事务的,则离婚时需归还。
三、借款还全部还是一半?
(1) 如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各自所有,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的
(2) 如款项
提示:婚姻关系中应当注意个人财产的保护。一般而言,认定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要比普通自然人的证明要求更高,所以夫妻之间如果是借款,则要签订书面协议,说明保钱款的用途、资金性质等,保留交付凭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