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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上虞借贷纠纷,上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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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与惩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权威,今天下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 庭审现场 ★

此次公开宣判的被告人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或裁定无法履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上虞法院积极贯彻上级要求,在法院内部,2018年6月22日出台《关于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内部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强化内部协同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在外部,上虞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单位的配合,在拒执罪案件线索移送与反馈、证据审查与补充、立案、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实现了拒执案件在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流转提速,形成合力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2018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线索45件47人次,已判决14件16人,其中判处实刑11人、缓刑5人。

此次集中宣判是上虞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成果的集中展示,通过这次集中宣判,展现了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震慑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让法治的力量护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典型案例 ★

案例一:化名开办公司,有能力拒不履行

——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该院依法作出一份民事调解书,六份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支付相关原告借款共计365万余元,对311万余元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因黄某某到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有上述债务在身,仍外逃避债,并于2014年11月7日出资设立西安华某公司,且使用虚假的“王某某”身份办理身份证一张,在其以化名“王某某”名义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内共计有170余万元进账资金。被告人黄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化名避债,在以化名办理的银行卡内有170余万元进账资金,有能力履行部分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收取巨额售房款,有能力拒不履行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8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应归还原告余某某借款79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借款利息,利随本清。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因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李某发出履行令及财产申报令,并作出相关执行裁定。

2017年1月20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李某应归还严某某合计265314元。李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因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相关执行裁定。2017年5月2日,李某与严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2018年8月27日执行担保人俞某某支付执行款13万元,严某某向该院提交结案申请报告,但李某至今仍未返还俞某某相应的执行款。

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将其名下曾被法院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后解封)并抵押贷款的曹娥街道檀宫、百官街道星辰首府、百官街道金通华府的三处房产出售给他人,但未向法院报告上述财产变动情况。被告人李某经出售上述三处房产获利600余万元后,除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外,于2018年1月3日至春节期间,陆续还款给余某某共计14万元,其余所得资金用于生活开支及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被告人李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已通知被执行人应及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私自将三处房产出售给他人,收取巨额售房款,仍拒不申报售房收益,也未履行判决、裁定义务,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三:账户资金挪作他用,有能力拒不履行

——丽某公司、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8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丽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某40260元,并返还质保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丽某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经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被告单位丽某公司、被告人周某发出履行令及财产申报令,并作出相关执行裁定。经查发现,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单位丽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于履行义务,但既未向法院申报,亦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用作他途,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周某系丽某公司股东,亦系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被告单位丽某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78162.8元。

【裁判结果】:根据丽某公司、周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履行情况等,对被告单位丽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期间,法院已通知被告单位应及时申报财产。但本案中,被告单位在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裁定义务,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被告人周某作为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长期借用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供本人使用,有能力拒不履行

——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0年6月23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董某某偿还高某借款46万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董某某发出履行令及财产申报令,并作出相关执行裁定,后董某某一直未履行。经查实,2012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中及其控制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中可支配的款项超过5万元以上,但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将借款46万元及其他费用3万元赔付给高某,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履行情况等,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长期借用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供本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使用,其在各类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支取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但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有能力拒不履行

——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2009年6月1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张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沈某某发出履行令及财产申报令。

2009年9月28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邵某某借款35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万元,共计36万元。判决生效后,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沈某某发出履行令及财产申报令。执行期间邵某某已受偿64374元。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沈某某将向他人借得的14余万元投入至“善心汇”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沈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根据沈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前科情况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取得可支配的财产时,不得擅自处分,首先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也应向法院报备。本案中,沈某某在借得款项14余万元后,却投入于传销组织中,用于非法活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