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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夫妻间相互借贷纠纷,夫妻双方借款 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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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向妻子借款并挥霍一空,女方独自面对一地鸡毛的生活和债台高筑的窘境,男方是否可以独自“逍遥”,女方是否可以主张还款?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曾为夫妻间的借款行为。那么,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一方又是否需要归还欠款?

丈夫向妻子借款挥霍

离婚后妻子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刘女士与林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刘女士发现林某沉迷网络游戏,将家庭生活资金使用殆尽,还多次向刘女士借款供个人挥霍、消费,并向其出具欠条。2021年5月,二人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后刘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讨要借款,遭到拒绝,因此她将前夫告上法院。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律认可夫妻间合法借贷行为的有效性。考虑到借款发生时二人的亲密关系,法官着重审查了借款的真实性,经过整理、核算二人长达一年时间内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记录,查明出借资金均由刘女士自行筹措并供林某个人使用,最终确认刘女士向林某转账出借总计40余万元,虽然林某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截至出具借条时,林某仍欠刘女士63000元。

法官认为,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款项也由其个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还款的意思,表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前夫刘某应将所借的钱款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夫妻间成立借贷关系需满足两个条件

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时,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款项实际交付;三、借款用于借款方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认定为借款。

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一方主张配偶还款应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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