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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科普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利息判决书,利息计入本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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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000元。

据悉,李某经营化肥门市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经王某催要,李某未还款。后李某将5000元利息转为本金,并向王某出具载明借款数额为250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1.5%。后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偿还借款。王某遂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李某借款及违约行为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最初向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后李某未偿还王某20000元借款。李某给王某加上5000元利息,于2010年7月31日给王某出具25000元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率1.5%,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李某给王某出具的25000元借条中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故李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