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黎鑫 通讯员 文鑫)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守则,诚信原则也是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近日,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覃某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法院罚款1万元。
何某和覃某相识多年且居住在同一小区,常有经济往来。2019年6月开始,覃某陆续向何某借款。虽然期间也有还款,但是仍欠大量借款。为了拿回借款,何某向宁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覃某等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0余万元。原本一件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却被覃某玩出了“新花样”。
庭审中,覃某提交了其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已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借款73万余元,并且原告已同意降低利息计算标准。
何某见到该微信聊天记录后感到十分意外,称其从未收到过覃某发送的这些微信信息,更没有向覃某发送过这些信息。双方有关微信聊天记录的争议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周朝霞的重视。
承办法官留意到何某已年逾七旬且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智能手机和微信的使用也并不熟练。从往日他与女儿长达一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都是采用语音而没有一次文字输入的习惯来看,何某并不知晓如何在手机上输入文字。
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却有何某多段文字输入。同时,何某手机保留的与覃某的其余微信聊天记录均完好,但却唯独找不到覃某提交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部分。
以上种种反常之处让承办法官产生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伪造的合理怀疑。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何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法官也向公安机关反馈了案件的蹊跷之处。在公安机关的不断追问下,覃某逐渐招架不住,才将自己自导自演,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坦白。
因为经济状况紧张,还款压力巨大,覃某便企图利用何某年龄大不熟悉微信使用,伪造微信还款信息。
由于两人经常有往来,覃某注意到何某的智能手机锁屏非常简单,便暗记在心。后覃某趁何某不注意时多次先向何某发送自己虚假还款的微信信息,再偷拿何某手机解锁后回复确认收款文字信息,之后再将该部分信息进行删除。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覃某如法炮制多次伪造微信信息,虚构了70多万元的虚假还款信息。而原告何某对此全然不知情,直到本次诉讼中覃某提交还款微信截图信息进行抗辩才后知后觉。
证实了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覃某依法进行了训诫,覃某也认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严重错误,主动撤回了提交的虚假证据,并作出检讨。考虑到覃某及时认识错误,主动交代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态度较为端正,法院依法对覃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不仅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还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正当的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