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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借贷纠纷代理词答辩赌博,谎称借款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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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赌债,却向法院起诉谎称为借款,公然在法庭撒谎,还提交虚假的借条作为证据。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番禺法院审理后,对涉案当事人罚款5万元。

赌债还是借款?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2022年1月,邹某某向番禺法院起诉,称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并打了借条,但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邱某某则辩称,其从未向邹某某借款,邹某某所称的借款,其实是二人打牌时其欠下的赌债, 邹某某曾多次向邱某某讨要,并聚集部分社会人员向其施压,邱某某迫于压力,在邹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借条模板上填写信息并签名。

邱某某还提交了两位“牌友”的证人证言,证明案涉借款确系赌债,但邹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双方各执一词,均表示对方在撒谎而自己说的才是实情,一时间,案情扑朔迷离,陷入胶着状态。

法官细致寻真相,虚构事实者受惩处

负责本案的陈玉梅法官在查阅案件证据后,发现邹某某除借条外并无提供转账凭证,而邹某某出示的借条下半部分有明显撕裁痕迹,借款人签名处仅留存半枚指纹,且下方没有落款日期,不符合一般的借贷习惯。

结合邱某某的答辩意见及证据,陈玉梅法官推断,邹某某虚构借贷讨要赌债的可能性极大。

在开庭前,陈法官多次要求邹某某的代理律师向邹某某核实情况,但开庭时,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手写一份《证明》表示案涉款项系借款而非赌债,其代理律师也坚持从合法民间借贷角度发表意见。

陈法官在庭审中郑重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出借款项的

鉴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陈玉梅法官要求第二次庭审时邹某某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后,邹某某即以与邱某某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考虑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未予准许。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法官要求邹某某明确涉案款项性质,邹某某起先仍闪烁其词,但经陈法官多次提问,邹某某终于当庭承认其向邱某某讨要的“借款”系赌债,其之前在法庭的陈述均系编造,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虚假诉讼的错误,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最终,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以变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同时,因邹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时未进一步向委托人核实情况,仍当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质证意见,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向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目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已对该律师立案调查。

案件宣判后,邹某某当庭悔过,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荒唐行为,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检讨书,邱某某、胡某某等人也对自己参与赌博的行为作出检讨。

法官说法:合法民间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陈玉梅法官指出,赌博之害,无底无穷,万民患之,倾财亡身,莫甚于赌。

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赌债,已支付的赌债也不得要求返还。

同时,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各位当事人务必遵纪守法,远离赌博,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心存侥幸。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番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