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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爆料盘点:借款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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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因为借款发生纠纷,但是分为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同。民间借贷纠纷是发生在民间的,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机构贷款向企业和个人放贷时发生的纠纷。二者之间的区别:

第一是出借人的主体不同,民间借贷的出借主体不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的出借主体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率不同。民间借贷纠纷中保护的最高利率的4倍LPR,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相加超过4倍LPR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受4倍LPR的限制,是可以突破4倍LPR,法律支持保护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罚息的约定。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有银行利率与罚息相加超过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的实际情况发生。

我们分享一个案例: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A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洪某逾期还款,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某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不服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支持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

为什么金融机构放贷的利率是可以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很多人不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为了不发生法律冲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金融机构放贷发生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也就不受《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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