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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信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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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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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管辖权异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被告曹某某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在梅河口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梅河口市,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东丰县,且提供的社区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东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东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户籍地均为梅河口市,原告南某某提供的社区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明经常居住地为东丰县,故被告曹某某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案依法移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温馨提示:

人民群众如果产生民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时,首先应选对法院,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因为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处理所诉案件。同时,作为被诉的另一方,法律也赋予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即被诉当事人如果不认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旦审查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将会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