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正要 刑法学硕士
作者简介: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专注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对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亦有一定研究。
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相信许多律师都会遇到一些有时效瑕疵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尤其是在诉讼和执行阶段。以作者的经验为例,拿到一个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需要处理时,第一反应就是该案是否诉讼或执行?若没有的话,是否已过诉讼/执行时效,继而再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形,专门制定清收方案。
一般来说,银行机构的合规业务是比较规范的。目前出现的超过诉讼/执行时效案件,大多为5年前甚至是10年前的借款,时间距今较为久远。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的银行体系内的合规要求并未像今天这么严格;二是当时负责催收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于中小银行及农商银行等尤其要关注上述问题。
虽然如今的银行在处理借款合同逾期方面有专门的催收措施(有些银行会将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但是仍有可能因为催收方式的瑕疵,而最终导致案件超过诉讼/执行时效,使银行遭受损失。作者结合自身及所在团队为银行服务的经验,将银行(或第三方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催收逾期贷款时的注意事项做一个简单的分享,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具体来说,银行等机构主要的催收方式及其注意事项为:
一、电话催收
电话催收是银行最常用的催收方式。首先,借款人的联系电话是借款合同的必填项目;其次,电话催收的成本(时间、人力、经济等方面)最低,较多为催收员所采用;最后,电话催收易于保存催收记录。
催收员在电话催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通话要录音保存(有条件的要将录音刻盘付卷)。
(二)在和逾期债务人通话时,首先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姓名、工作单位等),然后核实对方身份,在得到确定答复后,向其表明其作为借款人/担保人的某笔贷款已逾期(具体到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利率、贷款用途等事项),敦促其立即还款及不还款的法律后果。
(三)电话催收后,要在该笔贷款的档案中记录催收的相关信息。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催收员对逾期贷款进行了催收,但是没有录音,或者没有表明自己身份、核实对方身份、说明逾期贷款等具体信息等,最终在诉讼中该份证据未能被法院采信。
二、信函催收
传统的信函催收主要是通过邮寄书面催收函的方式进行,作者建议使用挂号信、邮政速递(EMS)、顺丰快递进行邮寄。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广义的信函催收包括短信催收、传真催收、电子邮件催收、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等)催收。
催收函的内容同上述电话催收(二)中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邮寄的书面催收面单中一定要表明“某某逾期贷款银行催收函”(或相似)字样,以证明函件的主要内容,同时一定要将信函回执保存附卷。短信催收等其他催收方式的注意要点同上,但是要注意该种催收方式一定是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若未约定而使用的话,则催收的效力性可能会存疑。且作者建议将短信催收作为必备的催收手段实施,主要内容为上述催收内容。
三、上门催收
上门催收和电话催收一样,是一种较为传统和直接的催收方式,催收员通过直接拜访借款人/担保人的住处,能够较为直接地和借款人就还款事项进行沟通。作者建议催收员除让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外,也可以通过和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后签订还款协议,尽可通过非诉方式化解不良资产。
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若催收员上门后未遇到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故意躲避、搬家等情况)时,在借款人/担保人门口张贴催收通知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催收通知书务必要贴在借款人/担保人的门牌号附近,催收人要一起入镜拍照,并保证照片内容清晰可见;
(二)在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所的小区入口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示栏(或类似地方)张贴公告时,要求同上。且最好是(一)(二)同时进行;
(三)在拍摄催收时的照片时,尽可能使用专业相机,以保证拍摄的效果及质量,在照片上要设置显示时间、地址(如显示经纬度)。
(四)催收人要保存号原始的储存介质,最好同时拷贝到电脑及刻录光盘付卷,以备将来在诉讼中举证;
(四)在诉讼中,提交的上门催收现场照片上要让催收人签字,并留联系方式,以备法院核实。
四、报纸公告催收
报纸公告催收债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使用其他催收方式不能通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法释〔2008〕11号),对于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对方举证予以证明。如在陈昭海、陈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中((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最高院对于报纸公告债权的适用条件解释为:
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
(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报纸上公告含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此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鉴于不良资产处理中的实际情况,联系不到债务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故该司法解释适当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义务,无需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中的“一方下落不明”的前提条件。
五、账户扣划
银行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一般均会列明银行主动扣划条款,即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者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银行无需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直接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
《诉讼时效规定》中对于银行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直接扣划也予以了确认,其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六、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有还款意愿但无一次性还款能力的借款人,银行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的次数、每次的数额及期限等,并由担保人对此还款协议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七、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是一种较为直接和终局的催收方式,若借款人/担保人不愿意签订还款协议,或签署后不积极履行协议,银行可以通过起诉来固定债权。并且起诉行为本身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包括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
八、结语
随着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越来越高,目前已很少出现银行因催收瑕疵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现象。但是未雨绸缪,对于银行来说,除了要熟悉上述几种常见的催收方式及注意事项外,也要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将送达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对负责催收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诉讼时效方面法律知识的培训,保障银行在处理不良方面的稳健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