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14时35分许,在东莞市某镇某社区某花园内,未成年人刘小某与未成年人张小某在一楼平台玩耍时,向负一楼停车场的车辆扔石子和土豆,砸坏曾某名下汽车的前挡玻璃和陈某奔驰车尾灯。
车主曾某、陈某发觉后及时报警处理,随后监护人刘某、张某与曾某、陈某一起来到派出所。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向东莞市某镇某驻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两个熊孩子的监护人
应当如何划分承担的责任
双方进入调解室后情绪稳定,均表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宣读调解纪律后迅速开展调解,为当事人构建一个和平对话、耐心沟通的平台。在案情陈述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维持调解现场的秩序,耐心听对方陈述矛盾纠纷经过,引导当事人重组案件经过,同时记录并分析在该起纠纷中双方存在的误解之处,及时化解误会。
本案的争议为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划分。
为了解决争议,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某某花园住宅,观看了现场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刘小某与张小某在一楼平台玩耍时,身边并没有大人陪同。其间两人故意向负一楼停车场的车辆扔石子和土豆,导致曾某名下汽车的前挡玻璃和陈某奔驰车尾灯被砸坏。
其中刘小某砸坏了陈某某的奔驰车灯,张小某砸坏了曾某某汽车的前挡玻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调解员告诉两位监护人,此次纠纷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该负全责。
同时,分析纠纷处理不妥容易给孩子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今后在小区的生活,甚至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比较大的负担,劝导监护人积极承担责任。监护人张某、刘某均对此表示认可,表示自己会积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对曾某和陈某进行劝导,儿童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是非过错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对其过错要予以批评并给予改过、教育的机会,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曾某、陈某也表示谅解,都表示对方只需要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即可。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4S店,现场咨询两辆车的损坏维修费用,4S店明确回复奔驰车辆车灯维修费用3575元,汽车前挡玻璃维修费用1925元。由于系刘小某砸坏了陈某某的奔驰车灯,张小某砸坏了曾某某汽车的前挡玻璃,因此由刘某某承担奔驰车灯的维修费用3575元,张某某承担汽车前挡玻璃的维修费用1925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案例点评
换位思考
促成下一步调解进行
纠纷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刘小某的监护人刘某某赔偿陈某某奔驰车辆车灯维修费用3575元,由张小某的监护人张某某赔偿曾某某车辆前挡玻璃维修费用1925元。以上赔偿均已当天履行完毕。
后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调解员运用了如下调解方法:
确定调解方向。本案例是一宗未成年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换位思考。调解员劝导双方要站在对方立场想一想,大家都是做父母的都明白各自不易,让双方在理解对方的情况下促成下一步调解进行。
此次纠纷过程清晰,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事发经过,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向各方当事人解释清楚,体现了调解的专业性。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申报单位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石潭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文字:李金健
编辑: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