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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容易发生误解和遗忘,发生纠纷后难以取证。书面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清楚,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便于检查,发生纠纷后容易举证。在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也便于发生合同纠纷后举证,及时解决纠纷。而对于实践中时常出现自然人之间的小额短期借款,大多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没有必要强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针对借款合同实际情况作出的实事求是的规定。

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表明,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从立法的本意考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便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纠纷,故还是提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订立合同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各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等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本法第470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借款合同的特殊性质,主要内容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种类。这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市场的需求创设的货币商品种类。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某种特定形式的贷款。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贷款的性质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贷款的风险不同,可将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根据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和农业贷款。根据贷款的币种不同,可将贷款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2)币种。这主要是指借款合同标的是哪一种货币,是人民币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3)用途。这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国家和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种类的贷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监督措施,借款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申请不同种类的贷款。贷款人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并选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据此表明,金融借款应当专款专用。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这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数量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资金的拨付和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志。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数额或者数额不清,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以便于合同的具体履行。

(5)利率。这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利息金额的大小。按照不同的标准,利率可以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我国,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定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6)期限。这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非金融借款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这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例如,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返还;是逐期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是以其他方式还本付息等。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是具有借款合同明显特点的条款,除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借款的担保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由于担保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本法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定,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得到体现,比如本法第387条等,因此,对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故在编纂过程中将其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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