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感情不和,杜艳和丈夫朱华分居9年后,终于结束了形同虚设的婚姻。2018年5月,正当松了一口气的杜艳准备和女儿迎接新生活时,她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房子也被法院查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莫名背上共同债务
杜艳是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2003年,她和老乡朱华结了婚。朱华在杭州做二手车生意,收入还算稳定,婚后不久两人就有了一个宝贝女儿。这样的生活原本幸福甜蜜,可是好景不长,朱华沾染上了赌博恶习。从此,杜艳和朱华开始无休止的争吵,再后来朱华便很少回家了。
2008年年初,杜艳觉得身体有点异常,去医院一查,竟是宫颈癌。杜艳拿着化验单,惊愕得说不出话。她想到自己尚且年幼的女儿和仍然杳无音信的丈夫,内心的无助和害怕像野草般疯长。杜艳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号啕大哭。
等不到丈夫回家,杜艳只有将女儿托付给公婆,自己四处筹钱治病。一天,婆婆带女儿来看自己。好一会儿,婆婆嗫嚅了一句:“华子打电话回来了……”杜艳心里咯噔一下,将脸扭到一边,冷冰冰地问:“他说什么?”婆婆支支吾吾地说:“借,借钱。”杜艳的鼻子里哼了一声,说:“是啊,除了借钱他还能为了什么?他知道我生病了吗?”杜艳的话让婆婆顿时坐立难安,嗫嚅了半天也没有正面回答。杜艳明白了,丈夫知道她生病了,可他不在乎。她的喉咙堵得厉害,呜呜咽咽说不出话来,心底一片绝望。
杜艳的病经过手术治疗后好转许多,但仍需定期检查服药。为了生活,同年年底,杜艳将女儿交给公婆,自己去了上海打工,每月她给公婆寄女儿的生活费。杜艳在上海做童装销售,每月的工资除去她和女儿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及医药费,其余的她全都攒起来。这些钱是她和女儿未来生活的保障,当然,这个未来里没有朱华。如今,她唯一想跟朱华再联络的原因就是离婚。2016年9月,分居9年的杜艳和朱华离婚了。离婚办得异常顺利,由于没有共同财产,女儿也一直由杜艳抚养,两人除了多一张证书外生活状态并没有别的改变。
结束形如虚设的婚姻后,杜艳觉得轻松很多,她用这些年打工的收入在老家泰顺按揭了一套房。签下购房合同的时候,杜艳心里很知足,她和女儿终于有了依靠。杜艳更卖力地挣钱、存钱,只为有一天能和女儿生活在自己买的房子里。可让杜艳万万没想到的是,2018年5月,杜艳去银行办理业务,竟然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了!杜艳向工作人员询问了数遍,又一次次核对账户号码和密码,终于相信这是事实。随后更让杜艳崩溃的是,老家的住房也被查封!
搜集证据保全财产
杜艳头皮发麻,一想到自己唯一的救命稻草正被别人紧攥着她就要崩溃。来不及宣泄情绪,她赶紧追溯原因。原来,前夫朱华在2016年6月至12月,以各种名义向他人借款。因为有部分债款发生在杜艳离婚之前,所以债权人董强起诉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受理后,向杜艳户籍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公告,但是杜艳人在上海,并不知道此事,邮寄无果,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杜艳仍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决杜艳和前夫10日内归还债权人借贷款20万元以及利息3.6万元。由于朱华不知去向,法院查到杜艳名下有财产,就此实施了冻结。
真相如晴天霹雳砸向杜艳,她坐在床边,哭得声泪俱下,她为自己感到可怜。从2008年开始她与朱华就没有瓜葛,孩子也是自己一人抚养。凭什么她省吃俭用换来的钱和房子要替他抵债?杜艳越想越是不平,她决定委托律师应诉。
了解事情的始末后,律师意识到时间非常紧迫,由于杜艳没有就一审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律师马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暂缓执行。接下来,律师要收集杜艳和前夫没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证据。
搜集证据的工作刚刚展开,律师却发现原来朱华的欠款并不只有这些。根据其他法院的信息显示,在2016年6月至12月,杜艳离婚前后短短6个月内,前夫以各种名义向他人借贷高达数百万元。如果这些欠款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杜艳的未来将暗无天日。为此,律师对这次辩护格外谨慎,生怕错漏一点有利信息。
律师首先向朱华的父母及姐姐询问了情况。家人们没有隐瞒,与杜艳所说如出一辙:自从2008年起杜艳病愈去了上海后,朱华与家里就断了来往,孩子也一直由母亲抚养。姐姐朱丽为了让官司更有胜算,还表示愿意出庭为杜艳作证。根据家人和杜艳的说法,律师们觉得既然杜艳是生病之后才与前夫分居,那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也是重要证据。他们让杜艳赶紧找出自己的出院记录和病历以备后用。
紧接着律师又去了杜艳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前者为了调出暂住证,后者是开工作证明。这两样证据可以证明杜艳长期生活工作在上海,而朱华身在杭州,从地理位置上看分居不言而喻。
还有一点律师也很重视,就是去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浙江省对“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金额恰好与杜艳一审需要偿还的债务相同,都是20万元。
如何驳回这一诉求,律师决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从“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入手。只要证明朱华所借债务超过20万元,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就不能构成。于是,律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找到了朱华2016年10月至12月,以个人名义向董强借款44.6万元的事实,加之本案借款共计64.6万元,朱华所欠债务已经远远超过浙江省对“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金额。
万事俱备,只等开庭。可就在这时,前夫朱华突然出现了。原来朱华得知杜艳打官司的事后,内心非常愧疚,于是决定出庭为前妻说明真相。朱华的举动让杜艳这么多天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再审判前妻无需还款
2019年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上,杜艳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前,当事人杜艳与朱华已分居九年有余,双方未共同生活。2008年,朱华无故离家后,鲜少与家人联系,杜艳及其家人对朱华这段期间的行踪毫不知情。朱华对其婚生女亦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涉案借款显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经查询,朱华还于2016年10月至12月欠款44.6万元。即:自2016年6月至12月,朱华欠款高达64.6万元,已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而被申请人董强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进行了三轮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三、涉案债务发生在申请人与朱华婚姻存续期间,其举债系用于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且本案所涉债务本金为20万元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故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这时,同样站在被申请人位置的朱华答辩称:同意再审申请人杜艳的意见。涉案借款属实,但属于个人债务,本人会努力归还借款。接着朱华陈述说自己从2017年1月起已有98700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
随后,杜艳向法院提交了证据:1.律师调查笔录两份。2.暂住证。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华欠款已达66.6万元。4.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证明朱华多次个人借款共计112万元。5.杜艳的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6.朱丽的证词。
面对杜艳提交的证据,朱华表示无异议,但董强却认为:在调查笔录和证人上,因被调查人是朱华的近亲属,其证明力度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暂住证只能证明申请人在上海有居住信息,但不能证明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另外证据3和证据4中朱华所欠债务属于另案,与本案关联性不大;而申请人的出院记录和病历,其真实性无法判定,证据力度不够。
而朱华为证明自己并未拖欠债务,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月和4月共转账7.6万元、2017年9月和12月支付宝转账2700元。2018年2月银行转账1万元。2018年12月支付宝转账1万元,共计98700元。
对于朱华的证据,董强称:朱华只提交了部分转账过程,无法得知全部转账过程,无法确认转账性质是还款、赠与还是之前的经济往来。其中一条转账记录中的7万元是朱华对董强44.6万元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朱华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朱华并非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故关于归还本案部分借款的主张不属办案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都为朱华与杜艳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杜艳提交的调查笔录、暂住证、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被申请人董强及朱华的出庭证言,可以确认杜艳与朱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缺乏家庭安宁之外观。本案借款又发生在杜艳与朱华离婚前三个月。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按杜艳的户籍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邮件被退回,之后,原审法院又委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向杜艳送达上述诉讼文书,仍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并无不当。
2019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再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朱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董强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