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客户咨询:“我之前有急事准备和朋友借钱用,并跟朋友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朋友最终并没有将借款交给我,那么这份《借款合同》还有效吗?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这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非诺成性合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并且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因此,如果朋友未向客户交付出借资金,则借款合同并未成立,更无所谓生效。
二、这份《借款合同》能解除吗?
不能。
因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合同未成立则不可以解除,即合同未成立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说法,解除合同需要在合同成立之后并且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解除。
三、如果朋友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怎么办?
如果对方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般应由贷款人(原告)举证证明出借资金已经交付给了被告(如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如果贷款人(原告)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被告手中,这样,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主张的。
不过,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本身不多。比如几万块钱。原告方主张当初出借资金是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给被告的。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综合考虑借贷金额的多少、款项交付是否合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多方因素,最终也有可能认可和支持原告主张的。
四、律师建议
因此,对于实际未收到钱的借款人来说,还需要主动出击,不能坐以待毙。比如,最好通过微信向贷款人发出“上次想跟你借的XXX元钱你一直没有转给我,咱们之间签的借款合同作废了哦”。贷款人如果回复认可的话。出借人趁此留存好该聊天证据,作为保护好自己的护身符。如此这般才可真正无忧。
你学会了吗?你学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