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以下列举了有关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 18 类诉讼案件所需的共 171 种证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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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纠纷案件
( 1 )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 5 )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 6 )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
( 19 )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 3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 4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特别注意】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
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 8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 9 )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 10 )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 5 )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 6 )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 4 )8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 5 )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 1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2 )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 3 )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4 )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 1 )借款协议或借据;
( 2 )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 3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 5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 6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 7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 8 )付款付息凭证;
( 9 )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 7 )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 4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 5 )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 7 )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责任
( 1 )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 2 )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3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5 )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 1 )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 2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 3 )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 4 )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 5 )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 6 )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 1 )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 2 )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 3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 4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 5 )其他证据。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
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 6 )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 7 )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 8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9 )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 10 )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 11 )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出工人员名单;
( 6 )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 7 )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 8 )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 6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7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 8 )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
(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 7 )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 9 )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 3 )房屋租赁合同;
(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 9 )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合同;
(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十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 )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 2 )担保手续;
( 3 )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 4 )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 5 )还款通知书;
( 6 )还款付息凭证;
( 7 )利息计算明细;
( 8 )利息计算的依据;
( 9 )其他证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 2 )投保单;
(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 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 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 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 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 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 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 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