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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科普报道:名义借款人借贷纠纷判例,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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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人结为合法夫妻后

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果因案而异
今日我们来解析其中一种情况

案情回顾


丈夫借款,钱汇入妻子账户


徐美丽(化名)与王铁柱(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王铁柱向张全富(化名)借款,张全富同意后,向王铁柱妻子徐美丽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徐美丽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王铁柱。随后,王铁柱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王铁柱出具借条时,徐美丽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王铁柱未及时归还借款,张全富电话联系徐美丽,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徐美丽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徐美丽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全富遂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铁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徐美丽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全富汇入徐美丽的账户内,再由徐美丽汇入其丈夫王铁柱的账户内。王铁柱向张全富出具借条时,徐美丽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徐美丽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徐美丽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铁柱、徐美丽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徐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共同债务有什么评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频频出现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使用;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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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