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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父、刘小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父的代理意见如下:

1、刘父与原告张三从无有合伙关系,刘父于 16年2月29日向张三出借25万元款项,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刘父未占有原告张三诉状中所称的其所有的新疆大枣,相应的新疆大枣系刘父的儿子刘小所有,所以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不存在返还的基础。

二、刘小的代理意见:

1、刘小与原告张三间无合伙关系, 17年并未合伙种植生产灰枣;

2、刘小于 18年3月16日于 沙漠绿洲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签订有红枣园承包合同,承包了 县1、3、7三个乡,三块地共328亩的红枣园,承包期为三年,其中三乡地块为128亩,刘小系该地块的承包人,负责管理收益,享有成熟大枣的所有权。

3、张三曾欲承租该128亩地块,但双方仅有合作关系的合作意向,张三且未实际支付承包租金,未实际占有,管理经营采摘,收获,大枣的所有权未转移,故其不享有所有权,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能够采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李振兴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