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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秀秀在相识不久后开始谈恋爱、同居生活。恋爱期间,两人用转账来表达爱意,经常转出“52”“520”“5200”等金额。

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共453851.52元,秀秀向小张转款120次、共379548元,差额74302.52。

二人分手后,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小张和秀秀对两人间转账金额性质的认定各持己见 。

小张称,转账金额100元以下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100元以上均是借款。而非整百元的金额中,百元以下的零钱不作为借款要回,如689元中600元作为借款、89元是给秀秀买东西的款项,所以要求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

秀秀表示,转账金额500元以下的钱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500元以上均是小张用于网上赌博的钱,一些金额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520”“5200”等不属于借款。不同意偿还小张主张的借款。

裁判要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张虽然提交了双方微信往来的转账记录,但并未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提供证据。

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期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转款情况看,小张向秀秀转款最为密集和额度较大的时间段为双方交往之初,秀秀也仍多次向小张转款累计上万元。

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莹表示,情侣之间的互相转款的性质认定,要注重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的转款、有无可以对应的还款情形以及当事人陈述的用款理由等综合分析判定。

如果双方互相转款频繁,数字有零有整无明显规律,还频繁以特殊数字表达爱意,在符合当事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而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更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