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长宁法院商事审判庭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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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一系列旨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民营企业因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融资违约风险居高不下,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宁法院以该院2016至2018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为样本,梳理归纳民营企业融资的类型结构、表现形式、成本构成等基本要素,剖析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基本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01
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概况
1.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2016年至2018年,长宁法院共受理以民营企业为被告的融资纠纷案件1269件。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为543件,2017年为379件,较上年度下降36.1%。2018年为347件,较上年度下降8.4%。具体情况见下图:
2.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类型分布集中
通过对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
金融借款纠纷
主要表现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要求民营企业偿还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类型案件数量为292件。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要求民营企业支付全部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案件数量为291件。
典当纠纷
主要表现为典当公司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当金、支付综合管理费、违约金等,此类案件数量为4件。
借款合同纠纷
主要表现为企业或个人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等,此类案件数量为682件,其中出借人为企业的176件,出借人为个人的506件。
3.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普通程序适用率高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有605件,普通程序适用率47.68%,公告送达355件,占27.97%,平均审理周期117天,均高于商事案件平均指标。
判决率高
判决结案464件,占37.1%;调解结案223件,撤诉结案299件,调撤率为41.13%;而同期商事案件判决率为32.4%,调撤率为50.9%。
涉民刑交叉案件多
如何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企业借贷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成为审理难点。在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中,有110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占8.8%。
02
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
1.融资主体:集中于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
在1269件样本案件中,作为融资人的民营企业行业特征明显,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包括房地产公司60个,建筑公司24个,化工、五金34个,纺织公司33个,印刷公司10个。第三产业包括投资公司273个,资产管理公司239个,商业贸易公司138个,服务业公司99个,金融信息公司79个,文化教育公司24个,总计852个,占67.14%,均属于新兴行业处于创业初期的成长型公司。但从公司规模看,许多企业属于注册资本不高、自由资金少的中小企业。
2.融资渠道:集中于向企业或个人借款
从年度来看,2016年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为543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50件,占比为46.04%;2017年为379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45件,占比为64.64%;2018年为347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196件,占比为56.48%。向企业或个人借款成为民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
其中,向个人借款的案件,2016年为160件,2017年为199件,2018年为154件,在民间融资中的比例分别为64%、81.22%、78.57%,成为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在292件金融借款案件中,除某银行起诉的192件批量案件外,仅涉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几家银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均未涉及。
▲ 金融借款案件涉及主体情况
3.融资需求:集中于500万以下的短期融资
从融资周期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或36个月,仅在个别案件中因融资租赁物为大型设备,期限可达60个月;典当期限一般为6个月。相对而言,向企业或个人借款的期限较为灵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总体而言,民营企业获得的多为短期融资。
▲ 融资金额分布情况
从融资金额看,融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281件,占22.14%;融资金额10万至100万的359件,占28.29%;融资金额100万至200万的136件,占10.72%;融资金额200万至500万的247件,占19.46%;融资金额500万至1000万的195件,占15.37%;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的51件,占4.02%。可以看出,融资金额在500万以下的案件数量占大多数,比例超过80%。
4.融资成本:典当最高,民间借贷、融资租赁次之,金融借款最低
典当的融资成本包括:综合服务费,一般以当金为基数,每月按1.8%到4.2%计算;利息,在不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情况下,一般按年24%计算;在车辆等动产融资中还需按约负担300元左右的GPS维护费等。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逾期利息多数以年24%计算的案件占80%以上,少数案件按年12%、15%、18%计算。
在融资租赁中,比较租赁物的价值与融资人需要支付的全部租金,融资成本一般在20%以上,此外还需支付相当于1-2期租金的服务费、保证金。同时,融资人一旦违约,则需要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并按未到期租金的30%,或已到期租金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金,使融资成本明显提高。
在金融借款中,期内利率一般采取基准利率上浮30%-70%,一般在10%以内,而逾期利率则为期内利率上浮30%—50%,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则一般为年15%—18%。
▲ 不同融资类型下融资成本一览表
03
民营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融资渠道单一,过于依赖民间借贷
从上述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尤其是向个人借款是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考虑到实践中还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规模和比例更大、更高。民营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比例过低,而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融资、通过互联网平台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适用空间仍然十分有限。究其原因:
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偏小,行业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经营能力有限,利润不稳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偏低。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盈利性的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民营企业采取“惜贷”政策,而对资金的极度需求促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二是尽管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都向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同一银行内部对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基本一致,导致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难以改变。
三是民营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式管理,股东与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边界不清,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内控不健全,关联交易多,不能满足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严格的资格准入、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企业互保等获得资金支持。
2.担保方式简单,加剧企业融资难
对于债权人而言,融资担保是民营企业的第二还款
在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的样本中,不动产抵押和保证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且常为叠加担保,仅有9件案件的融资人寻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股权质押担保则更为少见。究其原因:
一是由于民营企业一般采取轻资产的商业模式,可抵押的土地、厂房不多,机器设备多为非标资产,商标、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难以确定,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保,一旦出现债务违约,企业的经营风险就会蔓延至法定代表人、股东家庭。
二是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一度被视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其弊端亦十分明显,一家企业出现还贷问题,就会牵连其他优质企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长宁法院受理的某银行提起的19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是由于债务人企业相互担保,资金链断裂后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种互保、联保贷款模式更为谨慎。
三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费一般是融资额的4%,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收费则更高,一般还要求企业存入15%的保证金,甚至还需要提供反担保,大多数民营企业不愿意采取这种担保方式。
3.融资成本过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其他企业以及个人融资的成本均在20%以上,向典当公司的融资成本则可能突破36%,且融资期限较短,有些民营企业因此负债率过高,极大地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济负担。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进入诉讼程序后还需要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即使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不仅不能享受利率的优惠,在利率上浮的同时,还要承担诸多潜在的融资成本。银行的短期贷款不能匹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回款周期,容易产生短借长用、频繁转贷等问题,不利于民营企业的中长期经营规划。
资产抵押率走低、“以贷转存”、搭售理财产品、各类评估费、手续费等不断推高融资成本。有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平均贷款年利率为16.7%,高于一般行业盈利水平,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承受,甚至因此陷入债务危机,出现债务不能清偿、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停业倒闭的局面。
在1269件样本案件中,有355件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占比近30%,多是因为企业债务缠身难以维系,即使在企业应诉的案件中,也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难以偿还债务。
4.融资监管缺位,放大企业融资风险
在国家层面,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在银根紧缩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数量和规模呈扩大化趋势,风险进一步放大,进一步压缩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更加突出,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典当公司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监管使监管长期缺位,被中小民营企业视为“生命线”的民间借贷不在国家“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之内,没有监管部门对借贷双方的资信及经营状况、资金
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专门从事放贷活动,成为市场化的“地下银行”、“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获取高额利息,甚至采取“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
一些民营企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采取虚构投资项目、虚构实际用资人等方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
民间融资风险难以监测、预警,往往要等到资金链条断裂之后才能发现,但一旦危机爆发则必然为时已晚。
04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融资能力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信用基础和盈利能力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治本之策。
民营企业要调整自身结构,进行产业转型,从传统产业迈向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兴行业、现代服务性方向,科学安排融资结构,减少盲目投资,降低负债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不逃废融资债务,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要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切实解决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的问题。
政府要加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整合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信息平台,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企业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评级,帮助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能够快速有效的获取中小企业准确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运营发展现状,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重要依据。
2.加强金融体系建设,适应融资需求
在现阶段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上,逐渐开发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多种新形式。
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而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从银行获得贷款仍然是首选的融资渠道。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发放正向激励机制,合理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要推进金融科技化服务,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给予民营企业融资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尽可能帮助企业减轻融资负担,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加大对处于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3.健全信用担保制度,创新融资模式
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展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积极推进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2018年9月,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运营,切实起到了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达到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目的。
对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要区别对待,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和政策性属性,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保费标准,降低反担保要求,简化担保手续,鼓励提供无反担保要求的信用担保,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4.加强民间融资监管,规范融资秩序
2014年3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该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等民间借贷情形必须予以备案。
在国家层面,要在梳理已有的各类涉民间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加快出台统一的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上统一标准,科学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放贷、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等非法行为。
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尤其是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依法治国范围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资格、广告行为和运作方式予以规范。形成一套风险识别、计量、披露和控制等系统,将相关数据向时时社会公开,以方便公众和企业掌握借贷行为的可行性,防范债务危机爆发,规范引导资金流向。
5.审慎处理融资案件,维护企业权益
从司法的角度,法院要准确把握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按照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护企业融资权益。
要发挥审判职能畅通融资渠道,依法认定权责关系,妥善认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支持普惠金融业态发展,促进多渠道融资;明确各类新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要妥善认定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审查融资合同条款效力,对约定不明的条款依据目的解释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解释,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要严控畸高利率及隐形费用。综合折算利息、违约金及各项隐性费用,超出24%利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要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采取灵活变通的保全方式,对企业基本账户、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慎重查封,为企业正常经营留出空间。
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融资借贷行为与刑事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界限,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