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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借贷纠纷不能起诉怎么办,借贷纠纷不能起诉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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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借钱给别人要及时催款,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不受法律支持了?

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出借人(债权人)迟迟不主动要求借款人(债务人)还钱,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已转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借款人(债务人)可以自愿继续履行债务。

案例引入 CASE IN POINT

观点学习源自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01

钟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3月25日,钟某在借到刘某的款45000元后,出具一份《借条》给刘某收执。《借条》内容如下:“借条现借到刘某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正。小写(45000.00元)。特此为据借款人:钟某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双方仅有一笔发生于2020年7月25日的1000元微信转款往来记录,此外,无其他线上可查转账记录。2021年5月20日,刘某将钟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钟某还本付息。该案经由一、二审审理,现已生效。

02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借条》、聊天记录、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着45000元的借贷关系及被告尚欠44000元未作清偿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刘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未及时向被告钟某主张权利,并且原告没有能够向一审法院提交其曾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承诺还款而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其诉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其提出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且被告钟某于2020年7月25日转账1000元,已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查明,双方借款发生于1996年3月25日,钟某于2020年7月25日转账1000元给刘某,刘某于2021年5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从出借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至于钟某于2020年7月25日转账1000元给刘某的行为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钟某转账1000元给刘某时,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该1000元只能认定为钟某自愿履行的还款,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来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来是为了避免人们泥陷于陈年旧事。出借人(债权人)要及时催讨借款,最好是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书面可存底的方式进行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并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借款人(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凭靠借款人(债务人)自身良心了。换句话来说,就是借款人(债务人)想还就还,不想还,我们也不能通过起诉、强制执行等手段要求其偿还借款了。

法律条文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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