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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观点讯息:民事借贷纠纷转账凭证认定,民事借贷纠纷转账凭证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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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没有上述证据,有转账记录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和吴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0月10日,王某通过微信分五次共向吴某转账80000元。2021年7月21日,王某以其借给吴某80000元,吴某分文未还为由,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王某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借给吴某80000元的事实,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对王某和吴某之间的借款事实表示完全清楚,且吴某曾书写了案涉80000元借款的借条后以盖章为由收回未再给王某。吴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证人则在庭审中反映其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都明确知晓。吴某则提交承包经营协议、发货收货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案涉80000元是王某欠吴某的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是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借贷的合意。该案中,王某主张案涉转款80000元系其向吴某出借款项,但王某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用以证明款项性质,现其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吴某抗辩转账为货款且已提供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就此案现有证据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就案涉80000元转款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认可双方早在2019年就相识,打交道比较多,因此双方之间的转账不能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王某主张本案为借款举证不能,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故肥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出借人完成了转款行为或完成现金给付行为,才能产生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

而无债权凭证仅有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汇款单等),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无法说明给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即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