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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胜诉方可以上诉吗?


— 文/潘君辉 —


01

问题的产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就判决书行文而言,一般“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是裁判理由,其中“本院查明”部分是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而“本院认为”部分是适用法律和阐述理由;“本院判决如下”则是判决主文即裁判结果。可见,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都只是判决书的构成部分。


一般而言,上诉针对的是一审裁判结果,而不是裁判理由。对一审裁判理由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其目的在于论证裁判结果存在问题。而裁判结果完全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但裁判理由不利的时候,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理由提起上诉?也就是胜诉当事人能否提起上诉?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


举个例子。甲公司诉乙公司、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丙对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丙以乙公司名义和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故乙公司未支付货款50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履行。


因此,一审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并驳回对丙的诉讼请求。丙对于驳回甲对其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丙认为其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如果丙系表见代理,则乙公司有权要求丙赔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如果丙系有权代理,则乙公司很难追究丙的责任。在此情形下,丙作为胜诉当事人是否有权上诉?


02

当前各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任意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的范围予以限制,而根据司法解释,二审可以在判决、裁定中单独纠正裁判理由存在的问题。因此即使诉讼当事人仅仅是不服裁判理由,也应当可以就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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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商贸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民终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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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实体判决后,被告可提出上诉的范围进行限制,故作为案件被告,可以就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提出上诉。联想服务部关于商贸城建管委不能对本案提起上诉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观点二:一审裁判理由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的情况下,其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如果裁判理由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则应当认定当事人具备诉的利益,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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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与徐光龙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舟商终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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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原审关于“海天船舶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出具的委托书为委托付款行为”的事实认定正确与否对于上诉人下一步选择申报海天船舶公司破产债权还是向刘明龙主张债权有直接联系,即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就债权的实现提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因此,上述事实认定对上诉人的民事权益有直接影响,本案上诉人就其上诉请求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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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闽09民终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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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的情况下,其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在二审程序中,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以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才具有上诉利益。


本案中,建兴公司虽然对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判决中有关张宝国支付的购房款项金额的认定有误,要求予以更正,即建兴公司提起上诉可能达到更正认定张宝国支付的购房款项金额的裁判结果,其可能得到比第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建兴公司具有上诉利益,其可以提起上诉。


观点三:不能上诉


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必须是该裁判对上诉人存在不利益,即一审裁判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使当事人负有义务等不利处境,应当根据原告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主文来对照上诉利益的有无。


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该裁判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裁判理由影响另案裁判结果,或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


所以,当事人对裁判主文无异议,不得单独针对裁判理由部分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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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黄宝涵、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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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黄宝涵对于一审裁定是否具有上诉权的问题。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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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贵州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庭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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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具体而言,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有可能得到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才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作为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理由的基本要素,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支持上诉请求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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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家顺与梁琳华、徐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民终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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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具体到第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


本案中一审裁定驳回朱家顺的起诉,对于上诉人而言,已经获得了全部胜诉的裁判结果,其上诉并不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定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上诉人梁琳华、徐菊萍不具备上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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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江省能高级人民法院甘爱琴、尤立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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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诉权的行使必须以具有直接利益为前提。上诉权作为诉权的延伸,其提起主体亦应以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为前提,即应当为被一审裁判直接否定利益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通过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者使其免于承担一审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使其被一审裁判直接否定的利益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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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北京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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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可在他案中进行举证予以推翻,不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原判决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确定、必然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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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华尚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德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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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而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前述规定表明,生效判决中可以作为未决案件待证事实的预决事实只能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且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基本事实,其不包含生效判决中人民法院阐述的理由。而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权规定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主文,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论述的理由。


可见,对于一审裁判结果的胜诉方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的原告或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被告仅因不服一审裁判理由提起的上诉,各地法院的态度不一致。有的认为其绝对地缺乏上诉利益而终结诉讼,有的认为其具有上诉权而予以实体审理。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最高法院的案例认为此类情况不具有上诉利益,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裁判理由会影响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权利。


03

建议


(一)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赋予当事人的任意上诉权,理由如下:


1、法律无明文禁止当事人仅针对裁判理由提起上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仅仅不服裁判理由而提起上诉,但也无禁止性规定。而根据司法解释,二审可以在判决、裁定中单独纠正裁判理由存在的问题,因此即使诉讼当事人仅仅是不服裁判理由,也应当可以就此提出上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的”不服”,既可以指”不服”裁判结果,也可以指"不服"裁判理由。


2、当事人在另案中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可能性很小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虽然该规定给予了当事人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可能,但当事人在原案中为了获得胜诉,已充分举证,穷尽其能获得的证据,在另案中举出相反证据或新证据已经不太可能,因此该项规定实则加重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举证责任。


笔者为查明当事人在另案中能否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比例,在法信数据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为关键词检索“本院查明”部分,经筛选后,共有58篇裁判文书符合本次检索目的,其中45篇明确提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或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剩余13篇中法院均认可前案中确认的基本事实但未提及当事人对此是否提出异议,并且未检索到任何当事人推翻前案确认的基本事实的裁判文书。


可见,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允许胜诉当事人就事实认定单独提起上诉,对胜诉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将存在变相一审终局的问题。


3、 上级法院的裁判理由往往对下级法院的相关案件有拘束力


虽然裁判理由不具备既判力,但实践中,上级法院的裁判理由往往对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关或类似案件时有拘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原裁判文书中裁判观点存在异议却不具备上诉权,而审理后案的下级法院以前案中上级法院的裁判理由为据作出裁判,这将会导致当事人丧失有效救济途径。


4、 类案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力逐渐增大


最高院的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因此生效裁判文书中的基本事实和法院说理部分对其他法院的裁判会产生一定影响。且随着加强类案检索工作的推进,今后类案会对法院的裁判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二)在当前的司法政策下,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建议:


1、原告在考量诉讼费用的同时,增加一项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或适当增加不可能获得支持的诉讼标的额,以确保上诉利益绝对不丧失。


2、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不仅盯牢裁判结果,还要兼顾裁判理由。诉讼中对于可能会影响后续权益的事实认定和理由,要有充分的预判。在此基础上,通过庭审、递交代理词、口头交流等途径,引导法官在裁判理由的阐述上,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方面考虑。


作者简介

潘君辉 律师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现为泽大所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副主任,兼任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台州仲裁委仲裁员,主要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和上诉案件。对虚假诉讼问题有系统研究和规制经验,相关论文和专著分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和浙江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