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范志云
李先生为分手向文女士出具了一张20万元“欠条”,但迟迟不兑现。为此,文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付款。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说,在与李先生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共计20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供李先生出具的20万元欠条一张以及双方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共计22.6万元。文女士称,由于双方之前存在恋爱关系,所以在要求李先生打欠条时只打了20万元。
李先生则另有一番说辞。“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我自身原因与文女士分手,20万元欠条实际是一种补偿。”李先生认为,本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文女士并未向其出借款项,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李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累计向文女士转账过27万元。对于“分手费”,李先生在庭审中表示抱歉,称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和文女士互有转账记录,但文女士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文女士提供的欠条,该欠条的形成时间与李先生提交的与文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分手时间一致,聊天内容中显示双方对该欠条的形成原因是李先生对文女士的补偿,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恋爱期间,情侣间涉案往来金额动则数百笔转账,部分款项数额非常小,有的仅有几元甚至有零有整,多数案件中还涉及相互间钱款往来,双方的各笔转账用途不清,交付方式有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偿还信用卡、亲情卡支付、购物等多种渠道。这些经济往来,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呢?
法官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相关支付记录无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了避免纠纷,法官建议,情侣之间发生明确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载明利息、借款期限等。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并加注备注,以便留存凭证。其他形式的付款也应有相应的证据意识,保证日后追索有证可依。此外,聊天记录是辅助法院查明借贷合意的一环,切勿冲动删除记录。
同时,应培养健康的恋爱观,恋人之间身份平等,不存在谁应当多消费的问题。在恋爱中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